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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缉拿在逃贪官纪实报告 作者:李广森-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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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窆叵担叶浴盎尽币晃匏释裱跃芫2痪茫鸨阏医蹇谑栈睾炱斐г谂┬械娜看睢;朴窳底牛鼓贸隽艘环荨�1996年1 至12月份鹿城支行华电分理处恶意全部收回红旗仪表厂生产流动资金210 万元”的情况表。
    关于红旗厂为什么要为“华昌公司”担保,有人向记者反映说,黄玉龙与“华昌公司”的负责人叶国华关系非同一般,甚至达到了以兄弟相称的地步。于是,记者向黄玉龙提出了这个问题,黄玉龙说,他与叶国华是金瑞春介绍认识的,他与金瑞春是20年的老关系了,红旗厂之所以要给叶国华作担保,主要是看金瑞春的面子。
    黄玉龙还说,至于他与叶国华以兄弟相称的说法是不对的,不过,根据温州的习惯,黄玉龙年龄大几岁被称为老大,但并不能说明两个人交情深厚。
    根据法院的判决,红旗厂须为“华昌公司”代偿1400余万元。黄玉龙则对记者说,他一共为“华昌公司”提供了4 次担保,总金额为125 万元。那么,125 万元怎么变成了1400万元呢?这是叶国华等人在担保合同上大做手脚做出来的,黄玉龙说,“华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华以各种手段,诱骗和拉拢金融人员,其中对农行华电分理处主任金瑞春行贿就达100 万余元。
    红旗厂在写给本报的“情况反映”中说,当今有人“用钱买官,用钱买走私”,叶国华是在用“钱”买“贷款”!并引用叶国华自己的话说:“用麻袋装钱,没有贷不到款!”后经记者在执法机关证实,叶国华确实说过这样的话。
    一份令人费解的“谅解协商书”记者在红旗仪表厂看到这样一份“谅解协商书”,协议内容中说,“华昌公司”、“华昌人造革公司”拖欠温州农行鹿城支行华电分理处贷款,自1996年3 月26日至7 月18日共7 次贷款逾期共计365 万元。红旗仪表厂作为担保人深受牵连,而“华昌公司”与“华昌人造革公司”原为其夫妇共谋的一个企业,现已外逃,华电分理处主任金瑞春也于3 月31日外离温州不知去向,一时无法追回全部贷款。为此,温州农行鹿城支行与红旗仪表厂谈成调解如下,华昌二公司在农行鹿城办的贷款债务由红旗仪表厂偿还,着经查明叶国华、王丽华夫妇确系贷款诈骗,应依法惩处,但不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面对这份令人费解的“谅解协商书”,记者问黄玉龙,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贷款诈骗成立,那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将无效,可是,红旗仪表厂为什么会在“若经查明叶国华、王丽华夫妇确系贷款诈骗,但不影响本协议的执行”的协议书上签字呢?黄玉龙说,签完这份“谅解协商书”,红旗仪表厂就可以得到农行鹿城支行600 万元的贷款支持,当初他是为了得到这个贷款才签字的,现在看来“谅解协商书”就是“陷井”。记者又问黄玉龙,你原来说你一共为“华昌公司”提供了4 次担保,总金额为125 万元。那么,红旗仪表厂怎么会承认这365 万元的贷款担保呢?黄玉龙说,担保书上有红旗仪表厂的公章,但他现在还没有弄清是怎么回事,黄玉龙也承认不排除这是红旗仪表厂其他负责人所为。
    针对红旗仪表厂目前的困境,参与审查起诉叶国华、王丽华夫妇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接待记者采访时说,红旗仪表厂的负责人参与这样的担保已构成严重失职,如果红旗仪表厂是国有企业,该厂主要负责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红旗仪表厂是集体企业,检察机关对该厂主要负责人失职行为也无可奈何。这位办案人还分析说,红旗仪表厂对贷款单位根本不了解,给人家担保了一千多万,对人家是否能够偿还贷款也从来不管不问,这不是严重的失职吗?红旗仪表厂这一问题的出现,也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那就是应该怎样对集体企业的法人实施有效的监督。譬如,红旗仪表厂如果党组织或者工会能够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如果该厂能够及早实施“厂务公开”,让工人都来参与管理,那么,该厂也许就不会出现这样严重的问题。
    红旗仪表厂的工人是怎样看待这一担保事件的呢?黄玉龙说,一个好端端的企业让担保搞成这个样子,全厂工人都在骂他,不过当面还没有人骂,还只是在背地里骂。关于红旗仪表厂的发展,黄玉龙说,该厂的注册资金是70万元,现在拥有的固定资产约有一千万元左右,这是他率领全厂职工拼搏多年干起来的。谈到这个集体厂的级别,黄玉龙说,他的级别相当于街道办事处主任。记者问黄玉龙,“华昌公司”是否也给红旗仪表厂提供过担保呢?黄玉龙说,担保过,但是不多,只有几十万元。
    注册资金80万元的'华昌公司“,为何能贷款3600万?
    记者在温州采访期间,正赶上温州市召开人大会,与会代表再次提出了这一问题:注册资金80万元的”华昌公司“,为何能贷款3000多万元?并要求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红旗仪表厂在”情况反映“中称,叶国华、王丽华夫妇以'哗昌公司”、“华昌人造革公司”两个公司的名义,自1995年10月至1996年7 月,在前后9 个月的时间里,与温州多个金融部门串通以“购原材料”之名获得贷款累计达3600万元。
    3600万元这一确切数字是谁统计出来的呢?黄玉龙说,这是红旗厂根据银行部门的起诉情况统计出来的,这个数字是绝对准确的。这个数字真的可靠吗?记者翻阅叶国华、王丽华夫妇的侦查终结材料,发现有关执法部门认定的数字是2243万元。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是以“企业累计负债3000多万无法归还”来表达的。看来,红旗厂统计出来的数字还是有根据的。
    那么,“华昌公司”与“华昌人造革公司”又是什么关系呢?
    “华昌公才'注册资金80万元,”华昌人造革公司“注册资金108 万元。红旗仪表厂认为:“华昌人造革公司”没有申请税务注册登记,没有财务账册,说明该公司未在营业或者说未开业,不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是不具有申请贷款条件的单位,只是“华昌公司”为串通金融部门当事人诈骗贷款的工具。
    据了解,叶国华、王丽华夫妇已被执法机关抓获并执行逮捕,现已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起诉到审判机关。关于“华昌人造革公司”的由来,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叶国华、王丽华采用虚假证明证件和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据悉,检察机关起诉叶国华、王丽华夫妇涉嫌构成的犯罪,除虚报注册资金罪外,还有一个罪名就是合同诈骗罪。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金额是500 万元,这一金额与红旗仪表厂无关。这说明,红旗仪表厂无法直接从司法机关认定的叶国华、王丽华夫妇的贷款诈骗中摆脱因担保而背上的债务。
    于是,红旗仪表厂开始了一刻也不停止的“上访”活动。其反映的中心内容是“华昌公司”与银行工作人员串通搞贷款诈骗。
    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其一,银行内部重复使用担保合同。红旗厂称,有了担保单位,叶国华、金瑞春等人便在各种贷款凭证上大作文章,他们多次在担保合同上假冒红旗仪表厂负责人鉴名,伪造合同达4 份,另将该厂一张担保金额为10万元的合同改为500 万元。知情者向记者透露,此案确实存在着担保合同被涂改的情况。
    其二,银行工作人员违犯违法发放贷款。红旗厂称,在同一分理处一天之内可贷款3 次,一天可贷款7 次,这是非常的事故。知情者对记者说,红旗厂反映的问题是存在的,但由于银行部门的机关负责人外逃,进一步侦查比较困难。
    其三,“华昌公司”为获得贷款,存在着重复抵押现象。有关办案人员说,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叶国华就利用一条造价为56万元的生产线抵押给两家银行,以一物两抵得到各200 万元共400 万元的所谓贷款。
    其四,贷新还旧。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在叶国华的贷款中,“贷新还旧”现象是存在的,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贷新还旧”。“华昌公司”与“华昌人造革公司”好比是两个口袋,叶国华从一只口袋里掏出钱再放进另一只口袋。在同一天同一银行的同一户头,叶国华就转了好几百万。
    据悉,红旗仪表厂反映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是,法律是最讲证据的,只要红旗厂反映的问题属实,只要红旗厂理智地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此事,相信法律终将作出公正的裁决。
    连环担保,为温州带来了什么温州,国有经济不占优势。在温州个体私营经济及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成长过程中,资金问题卡住了这些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咽喉。那么,应该怎么样去解决这一问题呢?有关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许多企业是利用相互担保贷来的款。据记者了解,1996年之前,地方政府部门对相互担保这一产生就不符合市场经济制度规范的“怪胎”是支持或者是纵容的。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相互担保这一“怪胎”,既为一批企业当初的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之后,又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
    有人说,担保犹如“瘟疫”,一家“遇难”,十家受害,教训沉重。还有人这样形容这种“怪胎”酿成的“恶果”:1997年突然而来的逃债之风瞬间成了满城“瘟疫”,金融部门成了法院常客,律师门庭若市烧红了温州半边天。“瘟疫”像闪电般射向所谓的“担保企业”,真可谓一家有“瘟”,连带一片,一些厂家到了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地步。
    黄玉龙说,像红旗仪表厂这样遭受担保拖累的企业就有很多家。黄玉龙还说,像叶国华、金瑞春等人贷了款就跑掉就有几十人,至少为国家造成20亿元人民币无法收回。据执法人员估计,造成的损失没有多么大,大约有10亿元左右。据了解,温州市委已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并将就此类问题采取积极措施。但究竟将出台哪些措施,知情者对记者说,现在还没有到公开的时候。
    据记者了解,“华昌公司”是极具典型的例子,类似这样被查封的企业还有“大荣公司”、“东方鞋业”、“鸿锋线厂”等等多家企业。遭受“担保”拖累的企业,呼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已出现的不良后果及时防范和化解,防止蔓延扩大,并呼吁在市场尚未达到高度“规范”之时,破产害多利少。
    有关执法人员也承认,这些问题的出现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第二十八章 对携款潜逃职务犯罪案件的思考哪些人在携款外逃近年来,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其中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案件愈来愈突出。来自基层检察机关的调查报告显示,当前的携款外逃案件有以下特点:案发部门比较集中。调查显示:河南已归案的107 名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发生在金融部门的有23起,占15%;发生在国有企业的有46起,占43%;嫌疑人身份为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员的有52人,占48%。这就说明金融部门、国有企业是发生职务犯罪的热点部门,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员则是重点人员。另据某基层单位的调查,金融系统一线职工占携款外逃作案者的27%,而企业销售人员占的比重高达57%,由于企业销售人员掌握着企业流动资金,从而为他们作案提供了条件、机会和时间。
    年轻人是重点人员。合肥市检察机关近三年来共立案侦查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案件47件48人,其中,1998年立案侦查15件15人,1997年立案侦查14件14人,1996年立案侦查18件19人。这48名涉案中,35岁以下的共27人,将近60%。另据调查,作大案的多为年轻人。在这些银行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中,涉案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共6 件,作案人全部在35岁以下;涉案金额在50万元至100 万元之间的共3 件,其中,2 件系35岁以下人员所为;涉案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共8 件,其中,6 件系35岁以下人员所为。
    作案者多是单位骨干。有较熟的业务知识,因而有作案成功的可能。他们在单位一般工作时间较长,业务熟悉,肯钻研,赢得了领导、同事的信赖,作案隐蔽性深,不易被及时发现。
    手段为侵吞和挪用。据对安徽省合肥市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统计,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案件中,挪用共8 件,贪污共7 件,受贿共1 件,其他占1 件。据分析,挪用和贪污主要集中在具体的操作人员身上,这些具体的操作人员大多是在银行工作的年轻人,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则主要集中在银行的领导干部身上。由于此类人员直接和资金打交道,手中掌握着一定量的资金,有可能直接侵吞或占用。
    如某木料公司业务员王明臣挪用公款一案。王受本单位委托,从单位开往黑龙江省黑河市工商银行9 万元、建设银行15万元,王收款后于3 月份只发回8 万元的木材,余款从银行取出后潜逃。
    侵吞公款金额大。他们钻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制约机制不完善,管理松弛的空子,伺机作案,得手后逃窜,数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其中重大案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80%,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后,因长期不归,使案件无法继续查处,影响结案、审判、追赃;有些犯罪嫌疑人将所携公款大肆挥霍,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短期作案。此类犯罪由于数额较大,作案时间短,最长不过几个月,更多的是一次性作案潜逃;作案者多是事先预谋策划,对怎样利用职务之便,针对管理工作和规章制度中漏洞,采取何种犯罪方法,往往深思熟虑,作案时不易被察觉,给他们成功作案和逃窜带来可能。
    据分析,导致经济犯罪分子携款外逃,除社会客观因素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外,尚有以下几个主观方面的原因:现金管理失控。近年来,一些企业严重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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