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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缉拿在逃贪官纪实报告 作者:李广森-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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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分析,导致经济犯罪分子携款外逃,除社会客观因素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外,尚有以下几个主观方面的原因:现金管理失控。近年来,一些企业严重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直接利用大额现金进行结算,致使现金体外循环的状况加剧,甚至处于失控状态,给经手大量现金的少数经理、出纳、会计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利用经手大量现金的便利,将28万元公款挪用或据为己有,然后逃之夭夭。
    单位领导失察。一些发案单位的领导用人不慎,把关不严,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对财会人员缺乏必要的考察,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直到案发才大吃一惊。如某交通局运管所原会计王某、出纳李某二人携带28万元公款潜逃多日,而单位领导对此却毫无察觉。
    制约机制失衡。目前,一些企业的公章、法人代表印章、财务专用章等普遍由出纳、会计经管,甚至有的会计、出纳一人兼管,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给少数图谋不轨的人打开了方便之门。
    单位领导爱面子。他们怕有损单位名誉,被上级部门处罚,想私自协商追回款物,自行处理,不及时报案,这是形成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的又一主要原因。
    潜逃者如何拿到巨款携款潜逃者有许多共同点。本小结以银行为例作以论证。应当说,目前银行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了,那么,在银行工作的年轻人不止一次地作案且数额特别巨大为什么还能够屡屡得逞呢?
    权力失去了制约。年仅26岁的朱继兵,在担任建设银行合肥市分行合作化路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先后挪用公款。非法拆借资金、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90万元,至今仍有1625万元无法追回。朱继兵主要的作案手段是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他这种并不高明的作案手段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就是因为他利用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这个职务便利,他把本应该3 个人做的事情一个人就做了,不给别人插手的机会。
    “好人光环”的遮蔽。31岁的刁涛作为一名银行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却贪污了公款420 万元。他的微机操作能力特别强,在单位的表现也特别好,为了工作还经常加班加点,被同事们尊称为“刁老师”。他的“好人”形象,使同事们放松了警惕,经常加班加点给了他充分地作案机会。
    “替班”滋生犯罪。银行工作人员犯罪现象主要集中在一些小的储蓄网点。为了市场竞争的需要,银行的储蓄网点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多。由于人手不够,这些储蓄网点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替班现象”。“替班现象”的存在,使银行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这样的储蓄网点也就成了滋生犯罪的温床。
    外界的诱惑。银行内部子弟杨某的工作职务是票据交换员,他先后非法拆借资金1200余万元,立案时年仅25岁。由于抵不住外界的诱惑,他经常出去吃饭、跳舞,而他非法拆借资金的受益方给他的好处一次也就是几百块钱。
    “金融掮客”的勾引。合肥市的王志平60岁出头,是一个“老混混”了。他一直没有固定的职业,经常找在银行工作的年轻人“牟取”资金,4 个年轻的银行工作人员被他先后拉下水。朱继兵也是王志平给拉下水的,先后挪用公款。非法拆借资金、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90万元的朱继兵,从中捞的好处费尚没有王志平捞的好处多。
    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数量增多,是几家银行竞争时开始出现的。犯罪人员年轻化,是近几年银行工作人员犯罪的新特点。加强对银行工作的年轻人的教育,让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已成为预防犯罪工作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挪用公款案件为何追赃难?
    1991年以来,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现象十分突出,通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的调查研究发现,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呈现出一个新的特点:贪污、挪用公款型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所占比例相对较高,而受贿犯罪在逃人员并不多。据分析,造成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的证据容易收集到位,犯罪嫌疑人往往迫于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证据而潜逃,而受贿犯罪则大多是“一对一”证据,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
    从办案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案件中,追赃相对比较容易,而办理挪用公款罪案中,普遍感到追赃工作越来越难。1999年1 月至2000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33件,涉案金额1。88亿元,至今追回赃款8500余万元,赃款追回率不足45%,这意味着有一半以上的被挪用公款无法追回。而且挪用公款数额越大,赃款追回率越低。承办人普遍感到挪用公款案件追赃工作越来越难,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据对某基层检察院所办案件的调查,当年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7 件,涉案犯罪金额总计达290 余万元。截至目前,仅追回61万元,占应追赃款的21%。挪用公款案件为何追赃难?经调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挪用公款案件追赃工作量大。在这7 起案件中,挪用金额最小的数十万元,最大的达上千万元,比一般的贪污贿赂案件犯罪金额大得多。因此,追赃的工作量比贪污贿赂案件也要大得多。
    挪用公款流向复杂。有的被犯罪嫌疑人借给一些所谓的“亲戚朋友”,但由于缺乏正常手续,检察机关追赃时,有关当事人抵赖,无法追讨;有的被犯罪嫌疑人借给他人经商办企业,由于生意不景气,一时无法筹措大量资金退还或者因为生意失败根本无力偿还;有的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风险投资,炒作股票或期货,因市场的行情不好而被高度套牢,造成巨额损失;有的借款人为了躲避债务甚至携家带眷,远走高飞,造成讨债无门。
    携款潜逃现象逐渐增多。在某基层检察院查办的7 起案件中,携款潜逃就占了3 件。如农行某营业所主办会计屈某,先后10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达80余万元。
    案发后,屈携款潜逃到浙江金华,后几经周折,检察机关才将其抓捕归案。
    刑法对挪用公款不退者的惩治力度不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新刑法实施后,取消了这条规定。挪用公款犯罪不论退与不退,只能定挪用公款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这一修改从法理及罪行均衡的角度讲是科学的;但是从实践中看,新的立法对拒不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威慑力减小,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更大的侥幸心理,权衡得失,认为“有利可图”。
    犯罪嫌疑人投机心理严重。一些犯罪嫌疑人横下一条心,“宁愿坐班房,顶着不退赃,刑满回家乡,取钱买新房”,钻空投机心理极为明显。
    缺乏连续有力的追赃机制。司法实践中,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之后,侦查部门就不再负责追赃,而法院判决后也不再管,追赃任务又回到发案单位身上。发案单位追赃缺乏手段,而且经过司法介人仍追赃无果,发案单位往往丧失信心而最终放弃,这样就易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在侦查阶段“坚持住”,以后就无人过问了,从而拒不退赃。
    针对以上情况,应着手以下几种对策,遏制挪用公款损失:司法机关应充分认识追赃工作的重要性,把积极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放到与证实犯罪、审判犯罪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不只是单纯地追究犯罪,并逐步建立有效、持续的追赃机制,不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对于贷款、融资发生额巨大的单位,应该严格用款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挪用公款案件的发生率。发案单位要抱着对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积极主动措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跟踪追赃。
    检察机关应通过加强运用高新技术、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组织专门警力等措施,加大追逃力度,堵塞犯罪分子投机钻空的漏洞。
    从立法上加强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赃者惩处的威慑力。对于赃款使用人,已构成共同挪用犯罪的要从严查处,促其退赃。规定追缴赃款的具体措施,彻底打消犯罪分子在经济方面可能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从而遏制潜在的挪用公款犯罪动机的产生,从源头上避免挪用公款犯罪造成的巨大损失。
    携款潜逃为何能够屡屡得逞“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逃犯三个帮”。如果没有人对在逃者进行包庇、窝藏,追逃就不会如此困难重重。近几年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辖区内先后发生5 起重大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件,7 名案犯携款潜逃,涉及犯罪金额3000余万元。中原区检察院在将7 名案犯全部抓获的过程中,发现并依法追究了25名包庇、窝藏的犯罪嫌疑人。每名逃犯都有一个或多个人“帮忙”、“保护”,这些包庇、窝藏者成为携款潜逃罪犯的“保护伞”、“防空洞”,他们为案件侦破设置了重重障碍,严重干扰了检察机关的侦破工作。
    在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中,有的知情不报,有的为逃犯通风报信,有的为逃犯提供住所、钱款和交通工具,有的帮助运送、转移、藏匿赃款赃物。如1996年10月郑州市建委基础设施配套办原会计王丽霞携带600 万元公款潜逃前,因携款太多,她的弟弟王俊峰便骑着摩托车带着王丽霞,到多家银行取款,并将其中80万元藏于家中;王的丈夫陈军为了让妻子长期隐匿,找到“黑道”上的朋友,为王丽霞在周口购买住房,办理假身份证和出国护照。当办案人员讯问陈军和王俊峰时,两人都隐匿不报。王丽霞被抓获后,王俊峰和陈军也因涉嫌包庇罪被依法追究了责任。
    农业银行郑州市钢铁路储蓄所原代办员李冬林和会计李江涛携款37万元潜逃,竟先后有14人参与包庇和窝赃。尤其是李冬林潜逃后,他的父亲、母亲、哥哥、弟弟、嫂子不仅知情不报,还为李冬林传递信息,寻找藏身之地,给侦破工作设置障碍。李冬林逃跑10个月后,潜回家中,全家没有一人劝其投案,反而为其长期潜逃出谋献策。其母看到儿子比过去胖了,还高兴得直笑,舔犊之情溢于言表。其父李某身为国家干部,给李冬林提供毒药,亲自教授服毒方法,企图用服毒自杀的办法,躲避法律追究。其母曹某身为教师,直到自己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还振振有词地对办案人员说:“冬林逃跑后,我就考虑是不是把他藏身的地方告诉你们。要是报告了,那就等于是自己把孩子送进来,我就成了孩子的罪人;要是我不报告,不一定会是什么结果。”由于众多庇护者的“保护”,两名案犯外逃11个月后才被抓获。一人犯罪,全家坐牢,这是李冬林潜逃带来的严重后果。
    在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中,有的是与潜逃案犯有亲情、血缘关系,有的则是利益的驱动。据中原区检察院统计,因贪图钱财包庇、窝藏犯罪的,就有12人。交通银行郑州市百花路支行原出纳员樊志军携款20。9万元潜逃后,外逃至朋友刘保伟住处躲藏。开始刘并不愿意让樊住在这里,当接到樊送给自己的1000元现金后,虽然明知樊系检察机关正在抓捕的罪犯,仍然让樊在其住处躲藏数月之久。李冬林和李江涛携款潜逃至巩义时,一熟人白双贵在得到近万元的好处费后,就安排两人藏匿在其家,并且时常出去探听情况。
    看来只有加大对包庇、窝藏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做到让犯罪分子无处藏身,从而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第二十九章 “贪书记”的钓鱼术在对2001年全国集中追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行动的宣传中,一些记者竟然不解地问,不是公安负责抓人么,怎么检察院也抓人?其实,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追逃任务是很重的,即使主犯已经抓获,但由于一些主要涉案人的缺席,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
    在河南省检察机关在查办新乡市原市委书记祝友文案件的过程中,在祝友文归案后,对一些主要涉案人的追逃工作也就开始了。
    1999年深秋,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的干警来北京执行任务,抓一位姓“常”的主要涉案人。当我见到参与追捕的反贪干警时,这几位干警已经3 天3 夜没敢睡觉了,每个人都红着眼圈,不停地抽烟。由于“老常”极其狡猾,每次与“线人”的联系,都是“老常”的外甥先出来“踩点”,“老常”始终不肯露面。于是,反贪干警对“老常”的外甥进行跟踪。3 天3 夜过去了,“老常”迟迟不肯露面。
    当时检察机关的“线人”住在王府井的一家小旅馆里,“线人”房间的对过住着负责“盯梢”的检察人员。几天来,“老常”始终不肯露面,是不是“线人”的房间及“线人”对过的房间住的都是河南人引起了“老常”外甥的怀疑?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追逃小组决定将“线人”对过的房间改为以我的名义登记。我的身份证是上长春念大学的时候办的,一直没有更换。以我的名义登记完房间后,“线人”对过的房间就换成“长春人”。
    我是凌晨2 点多钟离开的王府井,反贪干警4 点多钟在“线人”的房间将“老常”抓获。
    “老常”在祝友文案件中,是一位重要的涉案人。
    《“贪书记”的钓鱼术》是我任检察日报记者时采写。
    在官场中钓鱼的祝友文“祝友文最大的爱好是钓鱼。”开始是新乡市民告诉记者的。钓鱼是一种比较时尚的体育运动,市委书记在节假日钓钓鱼也无可厚非。市民的提醒,当初并未引起记者的重视。
    “祝友文最大的爱好是钓鱼。”当查办祝友文案件的检察官再次提起这位原市委书记的业余爱好时,引起了记者的关注,因为这一业余爱好已经成了祝友文主要的敛财渠道。
    市委书记业余爱好的背后“商机无限”,瞅准并开发这一商机的是祝友文的老朋友冯某。冯某与祝友文相识是从祝友文还在洛阳玻璃厂工作时开始的,祝友文来新乡做“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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