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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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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当事人选择什么国际公约、国内法或国际惯例,实
际上都是当事人用于确定其合同内容的一种方式,是其意思
的自由表示。不能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具体选择某一具
体的国内法而否认该选择的效力。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1985   年 11  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海牙国际私法
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
律公约》(未生效)。该公约所指的适用法律,是某一个国家的
现行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国际私法规范。
      该公约规定了适用法的确定原则。首先,销售合同受当
事人选择的法律调整。该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通过合同条款
和当事人的行为清楚表明的。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限于合同
中的一部分。当事人也可以在选定适用法之后变更适用法,
该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形式效力或第三方的权利。但当事人的
这种选择是否存在、是否具有实质效力,由所选择法律确定。
如据该法律该选择无效,则适用订约时卖方或买方营业地所
在国的法律。其次,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适用法的范围
内,合同受订约时卖方营业地所在国国家法律的管辖。但下
述三种情况下,应受订约时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国家法律的管
辖:当事人在该国进行谈判井签订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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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须在该国履行义务;合同主要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
的投标邀请而订立。如果存在与合同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
则适用该法律,而不适用卖方或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
但该规定在买方和卖方都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缔约国有营业地、涉及问题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调整范围时不适用。
      该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或其条款是否存在、是否具有实
质效力,根据该公约规定应适用的法律确定。但对于确定当
事人是否同意某法律选择、合同或条款,如依该公约规定的
法律进行确定不合适,可以适用其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根
据该公约,合同的适用法具体调整下述问题:合同的解释;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的履行;买方有权享有货物产生的产品、
收益及利息的时间;买方承担货物风险的时间;当事人保留货
物所有权条款的效力和效果;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包括可以受
偿的损失类别,但不影响法院地的程序法;债务及诉讼时效消
灭的方法;合同无效的后果。
      该公约不确定适用于下述问题的法律: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或由于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代理人是
否能够约束被代理人或部门是否能够约束公司的问题;所有权
的转移(上述保留所有权间题除外);销鲁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
人的效力;就仲裁或法院选择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的形式效力不属于合同适用法调整的范围。该公约
对合同的形式效力直接作了规定。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
合同,如果符合该公约规定的法律或当事人所在国的任何一
国的法律的规定,则形式上有效。如代理人签订合同,代理
人的行为国即是上述当事人的有关国家。行为的形式效力据
该公约或行为地国家的法律确定。但如果该公约缔约国作出
保留,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则就形式效力问题,该
公约不适用于订约时一方当事人处于上述国家的合同。
      二、各国关于货物买卖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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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离不开国内法的调整,在选择
某一国内法作为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时更是如此。世界上许
多国家都有单独的买卖法调整买卖合同,但一般很少将国内
合同与国际合同区别对待。
      我国没有单独的买卖法。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
定。除合同法总则适用于买卖合同外,在合同法分则中。有
一章对买卖合同作了规定,统一适用于国内买卖合同和国际
买卖合同。在此之前,我国存在国内和涉外两套合同法,分
别适用于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自1999 年10 月l  日《合同法》
施行日起,这种状况已不存在。
      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规范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在普通法系国家,既有成文的货
物买卖法,又有法官创造的判例法;在具体适用时,判例法往
往比成文法具有更强的适用性,脱离了判例法是不能适用成
文法的。英国最早的调整货物买卖的成文法是《1893 年货物
买卖法《该法实际上是判例法的成文化。1979 年制定了新的
 《1979 年货物买卖法》,该法被《1994 年货物买卖与供应法》
修订,适用范围扩大,不仅包括货物买卖,还包括货物供应,
但关于货物买卖的规定没有多大变化。在美国,有关货物买
卖的成文法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由调整商事交易不同过程
的规范组成。该法典不是美国联邦法律,而是由民间组织起
草制定、供各州采用的示范法。在美国,商事交易是由州法
调整的。该法已被49 个州采用(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在大陆
法系国家,情况又有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国家采取
民商合一的方式,不存在单独调整买卖合同的法律,而统一
适用民法典;有的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方式,有单独的商法调
整商事交易,包括货物买卖。前者如意大利,后者如法国。
      三、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统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一直是世界各国、各
种贸易团体追求的目标。国际社会在这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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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有代表性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
的统一法公约》(         ULIS)    ; 《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
一法公约》(ULF);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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