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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5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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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农渔产品进口限制,规定了严格的
多重累积条件。对进口产品的限制必须是为了实施对国内产
品的限制。以适用措施目的来分,共存在三种类型。第一种,
限制允许生产或销售的国内同类产品的数量,如果不存在国
内同类产品的大量生产,则限制可直接替代进口产品的可生
产或销售的国内产品的数量。第二种,消除国内同类产品的
暂时过剩,如果不存在国内同类产品的大量生产,则消除可
直接替代进口产品的国内同类产品的暂时过剩,使国内消费
者的某些群体免费或以低于现行市场水平的价格获得这种过
剩产品。第三种。限制允许生产的任何动物产品的数量,此种
产品的生产全部或主要直接依赖进口商品。从总的要求看,
对进口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进口限制(而不是进口禁止),进口限
制必须对农产品或渔产品实施;国内措施必须是政府措施,进
口措施必须是实施国内措施所必要的;适用进口限制的缔约
方,必须公开通知具体期限内允许进口的产品的整个数量或
价值;气没有限制时合理预期的比例相比,适用限制不应降低
与整个国内生产相比的全部进口的比例。实践中,这样的条
件是很难全部满足的,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I2 条允许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
施限制。据此规定,任何成员为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
收支,在遵守该条所规定的条件的前提下,可限制允许进口
的商品的数量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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