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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6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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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企业的产出决定的程度;(b)有关主管机关视为适当的其他
因素。一旦一国被有关主管机关确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该
确定将一直有效,直到被撤销,且该确定不受司法审查。
      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如果主管机
关发现现有资料不允许根据出口国国内消费价格或第三国价
格确定对象产品的正常价值,可以采取两种方法确定其正常
价值。一种是使用替代国产品来确定正常价值。主管机关基
于下述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可
比的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的与对象产品可比的产品
在其他国家的销售价格。另一种是推定正常价值。主管机关
应在生产该产品的生产要素的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一般费用、
利润和包装箱、覆盖物和其他费用的数额,确定对象产品的
正常价值。生产要素的估价应基于市场经济国家或主管机关
视为合适的国家的有关这些要素的价值的现有最佳资料。
      应该看到,无论是否采用替代国,在确定生产要素的价
值时,实际上都是使用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价值,只不过一种
按产品的生产要素确定、一种按生产确定。尽管在确定生产
要素的价值时,要求该市场经济国与非市场经济国具有经济
上的可比性,但可比性本身并无标准。实践中,武断性较强。
       《中国人世议定书》第I5           条规定,在中国人世后的 15
年内,其他成员对中国出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如中
国企业不能证明符合市场标准,可以采取非市场经济标准,
使用替代国确定正常价值。
      (二)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一般指进口商的购买价格。据美国反倾销法,
出口价格是指在进口日之前美国之外的对象产品的生产商或
出口商首次卖给美国的没有关联关系的买主或卖给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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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买主用于出口到美国的、进行适当调整的价格。美国
以前称该价格为购买价格。
      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或者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
者之间有联合或补偿安排使得出口价格不可靠,可以采用推
定出口价格(wnstructed export price ) ;即出口产品首次转售给
独立买主的价格,或者是在该产品不转售给独立买主、也不
以进口的条件转售的情况下,在合理基础上确定的价格。
      上述两种价格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增加或扣除的调
整。
      (三)倾销幅度
      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应在出日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
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的比较,其差额就是倾销幅度。倾
销幅度指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
的数额,常用百分比表示。有时使用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指
通过把某一具体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总的倾销幅度除以该出口
商或生产商总的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而确定的百分比。
      公平比较。(反倾销协议》要求公平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
价值。该比较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通常应在出厂价的水平
上—进行,并尽可能接近于同一时间的销售。对于影响价格
比较的不同因素,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包括销售条件、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以及影响
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在采用推定出口价格时,应进行成
本费用的调整,包括进口与转售之间产生的关税、税收以及
利润。
      比较方法。倾销幅度通常应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
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比较的基础上确定,即平均
对平均比较法,或在每项交易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
较的基础上确定,即个别对个别比较法。如果出口价格在不
同的购买人、地区或时间差别很大,可以将在加权平均基础
上确定的正常价值与单独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即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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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别比较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实践,在将全部
调查产品分组确定其出口价格时,使用零化或归零法
(zeroing ) ;违反了反倾销规则。
      货币转换。由于汇率变动极大地影响倾销幅度,为货币
转换之目的,应使用销售当日的外汇汇率。但如果销售是在
期货合同确定的外汇汇率基础上进行,应使用该汇率。
      小额规则。据《反倾销协议》,当倾销幅度小于出口价格
的2%时,该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调查应终止。另外,如来
自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低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
进口的39b,该数量通常应忽略不计,除非占进口成员中同类
产品进口不足 3%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合计超过该成员中同类
产品进口的796 0
      三、产业损害
      在征收反倾销税以前,进口国必须确定倾销进口对进口
国的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
胁,或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损害的确定应基于确切的证据,
并通过对倾销进口的数量、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
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客观审查来确定。损害可以
累积评估不同国家的进口确定。倾销进口与产业损害必须存
在因果关系。鉴于损害的滞后效应,审查损害的期限与审查
倾销的期限并不必然相同。
      (一)国内产业
      确定损害和因果关系必须首先确定国内产业。国内产业
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损害和因果关系的确定。国内产业的
确定以同类产品为基础。
      同类产品(like products) ;指与被调查产品相同,或不相同
时在特征和用途方面最相似的产品。国内产业,一般是指国
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全体,或其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占该产
品的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商。构成国内产业
的生产商,既可以是全国生产商,也可以是主要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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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企业不包括在国内产业的范围之内。如果国内同类
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或进口商是关联方,或如果国内同类
产品的生产商也是进口产品的进口商,在适当的情况下,该
生产商可从产业中排除,而不作为国内产业的一部分来计算,
国内产业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生产商构成。一生产商是否是关
联方,主要从生产商同出口商或进口商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
来确定。如果一方在法律上或经营中处于对另一方控制或指
导的位置,即视为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生产商视为出口
商或进口商的关联方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他们中的任
何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包括生产商直接或间接控制
出口商或进口商,出口商或进日商直接或间接控制生产商;(2)
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生产商和出n 商或进口商;(3)生产商和
出口商或进口商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第三方,并且有理由相
信该关系使生产商的行为与没有关系的生产商的行为不同。
美国反倾销法进一步规定,一国内生产商即使本身不进口调
查产品,与进口商也没有公司附属关系,但如果其控制大量
的进口,仍可视为关联方。
      区域产业一定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国内产业,即某一地区
的生产者作为国内产业对待。反倾销规则允许基于区域产业
来评估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如果一国市场内存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竟争市场,每一市场内的生产商在该市场中
销售其生产的同类国内产品的全部或几乎全部产品,并且该
市场中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位于其他地方的该产品的
生产商供应的,则每一个市场内的生产商可被视为一个独立
的产业,这种情况下称为区域产业。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
倾销进口产品集中于一单独的市场,并且如果该市场内的所
有产品或几乎所有产品的生产商正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
威胁,或如果一产业的建立正受到实质阻碍,即使作为总体
的国内产业或其国内同类产品的总产量构成主要部分的生产
商没有受到损害,也可能确定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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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对某一产业存在。反倾销税只能对供该
地区最终消费的产品征收。
      由几个国家组成的具有单一统一市场特征的一体水平的
地区中的产业。可以视为国内产业。最明显的例子是欧盟统
一市场。
      由于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倾销进口
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确定,实践中出现过国内调查机关扩
大同类产品范围从而扩大产业范围的情况,以便将经营不善
的、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产品的生产商包括进来,
增加损害效果。这种情况是违反反倾销纪律的。
      (二)实质损害的确定
      实质损害} ma。teriai inj }ry)这一概念在GATT199}第6 条
和《反倾销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界定。是否存在损
害需要根据调查的结果来确定,依据确切证据作出裁定。据
 《反倾销协议》,损害应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对国
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的确定包括下述几方面的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
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
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影响。
      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
      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国生产或消费
的相对数量,是否存在大幅度增加。由于采取的是绝对和相
对两种计算方法,所以即使某种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
其增加并不明显,也有可能用相对的计算方法得出数量大幅
度增加的结论。
      2。倾销进口产品对价格的影响
      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
口产品是否一直存在大幅度的降价,该产品进口的结果是否
严重抑制了价格或是否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本应发生的价格
增长。上述单独一个或其中几个因素的存在与否,并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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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起决定性作用。
      3。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在适当界定国内产业的前提下,审查、评估影响国内产
业状况的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包括但不限于:(T)销售、
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力、投资收益以及生产能力利
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Z)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3)倾销幅度
的大小;(4)对现金流量、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集资
本及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上述因素中没有一
个因素是决定性的。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实践,
上述列举的因素是必查因素。如果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缺
少对任何一个因素的调查,都将导致对国内产业影响的结论
缺乏法律依据。
      (三)实质损害威胁
      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的另一种情形是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
害威胁。该损害威胁必须是明确可预见到的、迫近的,而不
仅仅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确定国内产业是否
受到实质损害威胁时,除其他经济因素外,应特别考虑下列
因素:(1)倾销进口产品大幅度进人进口国市场,表明进口将大
量增加的可能性;(z)考虑到其他出口市场吸收额外出口的程
度,出口商可自由充分使用的能力或出口商即将实质增加的
能力,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大幅度进人进口国市场的可能性;c3
进口产品是否正以可能对国内价格有明显的抑制或压低影响
的价格进口,增加进一步进口的需求;(})被调查产品的库存。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必然具有决定性作用。
      前述确定实质损害所必查的因素,同样是确定实质损害
威胁所必查的因素。
      根据美国法律,确定实质损害威胁时,在第三国市场倾
销也是要考虑的因素。如果存在外国市场倾销(对于接受调查
的同一方出口或生产的同类产品,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市场有倾销裁定或反倾销补救的证据),应考虑该倾销是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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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对国内产业有实质损害威胁。外国制造商、出口商或涉及
该问题的美国进口商应提供资料。
      (四)累积确定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
      这是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新规定的内容。如果来自
不同国家的产品进口同时接受反倾销调查,每一国家进口产
品的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超过了可以忽略不计
的最小程度(296),且每一国的进口量不可忽略不计,从某一
特定国家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占进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进
口的3%以上,或不足3%的单个国家的倾销产品数量的总和
超过了进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进口的7 96;依据倾销进口产
品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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