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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6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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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的3%以上,或不足3%的单个国家的倾销产品数量的总和
超过了进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进口的7 96;依据倾销进口产
品之间的竟争条件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
竞争条件,这种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即可以对来自不同国家
的倾销产品进口累积评估。
      允许累积确定不同国家的进口,使占极小市场份额的一
国生产商,可能由于和来自其他国家的更大、更多的出口商
合在一起计算,被裁定为造成实质损害的一个原因。
       (五〕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消除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所造
成的损害。如果倾销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
者说损害不是由于倾销进口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得采取反倾
销措施。因此,《反倾销协议》要求必须证明通过上述(二)和(三)
所列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该协议所指的损害。这
一因果关系要求包括正反两个方面:倾销进口产品的归因和非
倾销进口因素的不归因。
      确定倾销进口产品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之间的因果关
系,应以主管机关掌握的全部相关证据为依据。有关主管机
关除审查倾销进口外,还应审查同时正在对产业造成损害的
其他已知因素。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
口产品。(反倾销协议》特别列举了一些相关因素:(1)未以倾销
价格销售的进口数量和价格;(2)需求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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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的限制性贸易做法,以及他们之间的
竞争;(4)技术发展;(5)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尽管除
倾销进口外可能同时存在其他损害因素,但主管机关不知,
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也没有向主管机关提出,主管机关
只需满足正面要求即可。
      (反倾销协议》对因果关系的大小、衡量没有规定。但经
过专家组特别是上诉机构的解释,倾销进口产品不必是造成
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原因。这从上述不归因要求中可以看出。
倾销进口产品本身也不必造成国内产业损害。如果倾销进口
损害与其他损害因素一起,共同造成国内产业的损害,就满
足了正面归因要求。国内主管机关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必须
将倾销进口的损害影响与其他因素的损害影响区分开来
(separate and distinguish)。这是反面的不归因要求。
      上述对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
要求,同样适用于反补贴税调查和保障措施调查。
第三节反倾销税的调查与征收程序
      一、对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审查
      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内产业或其代
表提起,一是有关主管机关自主发起。根据《反倾销协议》,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由有关主管机关自主决定发起调查,
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存在,发起调查
有正当性。一般情况下由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申请而开始
调查。
      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应提供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
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仅是断言而没有确实的证据,不符合
要求。除此之外,申请应有足够的产业支持。如果支持申请
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超过了国内同类产品的总产量的25%                            ;
并且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超过了表示支持和反对的
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 %,该申请
即被认为是由产业或代表产业提起。根据美国法与外国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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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有关系的国内生产商可以忽略,除非他们表明作为国内生
产商其利益同样受到征收反倾销税令的不利影响。如果国内
生产商是调查产品的进口商,则可忽略。如果申请基于区域
产业,则在区域产业的基础上确定申请是否由产业或产业代
表提出。
      如果有关主管机关确定倾销或损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
明,应驳回申请,终止调查。
      鉴于反倾销申请的提交本身容易造成贸易的不稳定,(反
倾销协议》要求调查主管机关避免公布申请,但在作出发起
调查的决定之后,有关主管机关有义务将发起调查的决定通
知公众。反倾销程序不得妨碍通关程序口
      当倾销幅度或产品数量被确定为可忽略不计的最小值
时,应终止调查。一般情况下小于正常价格2%的倾销幅度,
或来自某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占进口国同类产品市场
进口的 3%以下,可忽略不计;但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
不足3%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合计超过该进口成员同类产品进
口的7 9}时,不能忽略。
      二、反倾销调查中的证据提供
      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具有举证的义务。申请人在提
出申请时应提供支持申请的有关证据。在调查开始之后,被
指控倾销的出口商或进口商、出口国主管机关及其他利益关
系方,应有充分的机会提供证据、进行答辩、反驳指控。发
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应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方国
家主管机关;一方提供的证据,应立即提供给参加调查的其他
各方;各方有权查阅调查主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全部信
息,保密性信息除外。对于保密性信息,提交方应提交非保
密的概要,否则调查主管机关可以不理会该信息。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无必须出席调查会议的义务,未能出
席调查会议也不得对该方的案件产生不利。但如果任何利害
关系方拒绝提供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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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调查,则调查主管机关均可在其掌握的现有事实基础上
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初步或终局裁定。因此,利害关系方出席
调查会议、提供证据、进行主张或抗辩,对反倾销调查的结
果具有关键影响。
      依据(反倾销协议》,主管机关对发起调查的决定以及在
整个调查期间,都要充分考虑有关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
证据的充分性与准确性。在作出最终裁定前,主管机关应将
考虑中的、是否作为适用最终措施的依据的事实通知所有利
害关系人。必要时,调查主管机关可以进行现场调查。但该
调查只能在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口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现场调查应提前通知,以便出口商、生产商准备提供信息。
      在确定倾销幅度时,主管机关应对每一个己知出口商或
生产商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在涉及太多的出口商或生产商、
产品种类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单独倾销幅度时,应使用有效的
抽样统计方法,对合理数目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审查,或对占
出口产品数量最大百分比的产品进行审查。
      主管机关作出的任何初步或终局裁定,无论是肯定的或
是否定的,无论是接受价格承诺的决定、终止价格承诺的决
定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都应公告。公告应详细列出
或通过单独的报告详细提供,调查主管机关就其认定重要的
所有事实和法律问题所得出的调查结果和结论。这表明,主
管机关应就其裁定结果提供充分的合理的解释,证明基于裁
定中查明的事实,能够得出其得出的结论。如果不能证明,
其裁定即失去了法律依据。这一要求我们可以称为调查主管
机关的证明责任。
      三、调查过程中的临时措施和价格承诺
      (一)临时措施
      从发起调查开始算起,调查过程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
定两个阶段。调查过程中,如果已公告进行调查并给予利害
关系方提供信息和意见的充分机会,并已作出存在倾销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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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初步裁定,主管机关判定有必要采取
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对产业造成损害时,主管机关可以裁
定采取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税的方式,但(反倾销协议》
建议最好采取支付现金或保函的保证方式,其数额等于临时
估计的反倾销税,但不得超过估计的倾销幅度。临时措施应
从调查之日起6}天后采取,适用期限一般不超过4 个月,特
殊情况下可为b 个月或9 个月。
      (二)价格承诺
      出口商也可以承诺提高他们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
格出口,避免反倾销税,此为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y。
但该承诺应由出口商自愿作出,而不应被迫作出。出口商是
否作出价格承诺,不影响有关主管机关的调查和裁定。另外,
在有关主管机关作出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初步裁定之前,有关
主管机关不得要求或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以防止出口商
在其产品没有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况下被要求作出该承
诺。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有关主管机关决定。承诺的价格提
高不得高于需抵消的倾销幅度,如果提价幅度小于倾销幅度
即可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可采取较低的提价幅度。
      如果有关主管机关对出日商的承诺、对倾销有害影响的
消除感到满意,可暂时中止或终止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
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在接受价格承诺后,如果出口商希望或有关主管机关决
定,应完成对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调查。如果就倾销或损害作
出了否定裁定,承诺应自动终止,除非该裁定是基于价格承
诺而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要求价格承诺维持一段合理的
时间。如果出口商违反价格承诺,主管机关可基于现有最佳
信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在此类情况下,可对在采取临时
措施前9}天内进人消费的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但该追溯
征税不适用于违反承诺之前就已进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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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承诺一直有效,直至能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如果
行政复议的结果认为价格承诺不再合理,则应予以终止。
      四、反倾销税的征收
      (一》征税原则
      征税原则包括自主性、少征税和非歧视性。在征税条件
已经满足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机关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
并决定征税的税额。如果较少征税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
成的损害,则应少征税,征收税额最好小于倾销辐度。征收
反倾销税时,应对构成倾销、造成损害的所有来源的进口产
品,根据具体情况,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按适当数额征税;但
已接受价格承诺的产品除外。
      反倾销税对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商征收。
       《二)追翻征收
      一般情况下,只能对在初步肯定裁定或最终肯定裁定生
效后进人消费的倾销进口产品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
税。但这一原则存在例外,在特殊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
征收。
      如果主管机关作出实质损害(不是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
阻碍产业的建立)终局裁定,或在采取临时措施时的损害威胁
终局裁定(如不采取临时措施,本可导致实质损害产生),则可
以从临时措施开始适用时追溯征收反倾销税。追溯征税遵循
少退多不补原则,即如果最终反倾销税税额低于已支付或应
支付的临时税或保证数额,其差额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税额;
如果高于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临时税或保证数额,其差额不再
征收。对于一般的损害威胁裁定或阻碍产业建立的裁定,最
终反倾销税只能从损害威胁或阻碍裁定作出日起计征,临时
措施适用期间交付的押金应予退还,保证应立即解除。
      追溯征收还可以延及临时措施适用前9a 天内进人消费的
倾销进口产品。如果该产品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史,或进口
商知道或应知出口商在进行倾销,该倾销会造成损害,且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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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是由于相当短的时间内的大量进口造成的,并考虑到倾销
进口的时间和数量及其他因素(如进口产品库存的迅速增加),
该倾销进口产品可能严重削弱最终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则
可以对临时措施适用前90 天内进入消费的倾销进口产品,征
收最终反倾销税。但不得对调查开始前进人消费的产品追溯
征税。
      (三)征税期限、审查和终止
      反倾销税应在抵消造成损害的倾销所必需的时间和限度
内实施。为此应对继续征税的必要性进行周期性审查。
      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复议。在征
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反倾销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有关
主管机关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议,包括是否继续
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如果取消或改变反倾销税损害是
否继续或再度发生,或同时包括此二者。如果行政复议的结
果使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征收反倾销税已无正当理由,则应予
以终止。如果倾销幅度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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