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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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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分析,并向商业部作出季度报告。商业部对报告中的信
息进行审查,并考虑是否对下游产品发起反倾销税调查。如
果信息表明进口没有增加、部件转移没有合理的可能,商业
部应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停止监督。
      (二)防止规避反倾销税
      该规定旨在防止成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零部件出口到
美国在美国组装产品,或防止在第三国组装成产品出口到美
国。利用细微改变或后期开发产品规避反倾销税,也是反规
避的内容。
      根据美国法的规定,如果在美国销售的产品与被征收反
倾销税的产品是同一种类,该在美销售的产品用反倾销税令
适用的外国产零部件在美国组装或完成,美国的组装或完成
工序不大或不重要,且用于组装或完成在美国销售的产品的
外国产零部件占整个产品价值的相当大部分,则在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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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商业部在考虑了国际贸易委员会的
有关建议后,可将该零部件包括在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中。
      同样,如果在美国销售的某外国产品与在另一外国生产
的反倾销税令适用的产品是同一种类,该在美国销售的产品
是用征税产品在外国组装或完成,外国的组装或完成工序不
大或不重要,用于组装或完成在美国销售的产品的被征税产
品占整个产品价值的相当大部分,且商业部确定防止规避反
倾销税令的措施是适当的,则在反倾销税令有效期内的任何
时间,商业部在考虑了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有关建议后,可将
该在美国销售的外国产品包括在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中。
      无论是在美国组装、完成产品,还是在其他外国组装、
完成产品,在确定组装或完成工序时,商业部应考虑下面几
个因素:组装或完成工序所在国的投资水平、研究开发水平、
生产工序的性质、生产设施的程度以及加工价值占产品价值
的部分。
      一般情况下细微改变的产品应包括在上述产品范围之
中。对于在反倾销调查之后开发的产品(后开发产品),商业部
应对该后开发产品与被征税产品(先前产品)进行比较,看二
者:t})是否具有同样的一般物理特征,tz)最终购买者对二者的
期望是否相同,(3)者的最终用途是否一致,(4)后开发产品是
否通过与先前产品相同的渠道销售,(5)二者是否以类似的方
式宣传和展示。商业部不能仅仅因为后开发产品据关税分类
表的分类不是反倾销税申请中或商业部在反倾销税程序通知
中指明的产品,或该产品允许购买者利用其他的功能,而把
后开发产品排除在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之外,除非在利用
该产品的其他功能的情况下,该其他功能构成产品的主要使
用,且该功能的费用构成了产品生产总成本的相当大的比例。
      二、欧盟的做法
      (一)反吸收审查
      欧盟防止规避反倾销税的做法主要有反吸收和反规避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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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具体形式。2004 年3 月欧盟对此作了最新修订。
      反倾销税一般是从价税,纳税人是位于进口国境内的进
口商。对进口商征税,提高了进口产品的价格,从而消除倾
销。但如果征税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没有发生多大变化或
者反而下降,征收反倾销税没有起到消除倾销的作用。征收
反倾销税对进口商没有产生影响,进口商仍然可以像原来一
样继续进口倾销产品。进口商承担的反倾销税实际上被低出
口价格所吸收,很显然削弱了反倾销税的效果。
      反吸收审查程序(anti…a}orption            reviews)是一种中期审查
程序。通过比较调查期内的出口价格和征税后的出口价格,
确定征税后出口价格是否增加。如果征税后出口价格没有增
加,就需要重新评估出口价格,重新计算倾销幅度;如果倾销
幅度提高,需要确定新的反倾销税,但新反倾销税不得超过
原反倾销税的两倍。
      反吸收审查程序,通常由欧共体产业或任何其他利害关
系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调查期之后征税措施
之前或之后,出口价格下降,或进口产品在欧共体内的转售
价格或随后销售价格没有变化或没有明显变化,调查机关可
以重新开始调查,以确定征税措施是否对上述价格有影响。
经欧盟委员会或任何成员要求,在满足上述条件下,也可以
重新调查。
      举例来说,调查期间平均出口价格为 I00,征税税率为
30   96   a 征税后价格应提高到130。但经过审查发现,征税后
的平均出p  价格为90(不包括反倾销税),比原来的价格还低
10;倾销幅度变为40;新的反倾销税为44 。 44 96 (40/90) 。
      根据欧盟的做法,反吸收审查不适用于反补贴税。
      (二)反规避调查
      2004 年3 月,欧共体对反规避调查作出了重大修订,扩
大了反规避的适用范围。根据欧盟暇反倾销条例》第13 条第
1 款的规定,如果发生了规避,反倾销税可以扩大到来自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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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进口,无论是否存在细微改变;可以扩大到原出口国的有
细微改变的同类产品进口,或者扩大到原征税产品的零部件;
可以扩大到来自享有单独税率利益的企业的进口。后面两项
是新增加的。
      规避,指第三国和欧盟之间、反倾销税对其适用的国家
的企业与欧盟之间的贸易方式发生了变化,}l}产生这一变化
的行为,除征收反倾销税外,没有充分的正当理由或经济合
理性,(2)存在损害的证据,或证据表明,根据同类产品的价
格、数量,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正在被削弱,并且(3)如有必
要确定倾销时,证据表明相对于以前对同类产品确定的正常
价值存在倾销。导致规避产生韵行为,特别包括:相关产品的
细微改变,使之归入通常反倾销税对其不适用的海关分类号
码,但该改变没有改变产品的基本特征;通过第三国运输被征
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使其产品通过适用较低单独税率的生产
商最终出口到欧盟,出口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出口国重组
其销售模式和渠道;在第三国或欧盟进行零部件组装。在这三
类规避行为中,前两类是新增加的。
      修改后的反规避调查,既可以由欧盟委员会发起,也可
以根据成员的要求,或任何利害关系方的申请而发起。修改
前仅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发起反规避调查。发起调查后,
欧盟委员会可以指示海关对进口进行登记或要求提交保证
金。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反规避调查必须基于申请。
在调查期间对被调查的进口产品进行登记。如调查确认规避
存在,欧盟理事会决定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则该扩大适用
自登记日或要求提交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欧盟反倾销法有关反规避的规定也适用于反补贴税的规
避。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  《反倾销协议》是国家/政府间的协议,并不直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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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的倾销行为,而是对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进行
规范。进日成员可以经详细调查后,据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
采取反倾销措施,受该措施影响的成员可以要求与之协商,
也可以将争议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2。进口成员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为:倾销存
在,倾销对生产倾销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
害、实质损害威胁或该产业之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倾销与损
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
和反倾销税。
      3。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为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
间的差额。正常价值可以通过出口国国内价格、向第三国销
售价格、推定价格确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有些
国家根据替代国产品价格或生产要素的市场价值来确定倾销
产品的正常价值。
      4,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进行公平的比较。该比较应在
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应在出厂价水平上进行,涉及的
商品应尽可能限制为同一时间销售的商品。比较方法有平均
对平均比较法、个别对个别比较法和平均对个别比较法。
      5。产业损害的确定首先是国内产业的确定。国内产业可以
是全部生产商、主要生产商,也可以是区域生产商。损害的
确定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倾
销进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对国
内生产商的影响。损害可以就来自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累积
确定。
      6,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须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倾销
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即满足了因果关系的要求。
因果关系要求还包括非归因原则。
      7。反倾销调查过程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两个阶段。在
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和价格承诺。在作出肯定性的
终局裁定后,进口成员才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征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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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多少由进口成员决定,但征税额不应超过倾销幅度。如果
少征税即可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应少征税。反倾销税
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仁征收。在一定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
溯征收,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追溯到临时措施适用时或者临
时措施适用前90 天。
      8,除非经有关当局据日落条款复议裁定应继续反倾销税
措施,反倾销税措施的最长适用期限为5  年。对反倾销措施
应进行行政复议,国内法中有反倾销法规定的成员应提供对
行政当局裁定的司法审查。
      9。美国法中规定了对下游产品的监督和防止规避反倾销
税令的内容。现有的《反倾销协议》中尚未有此内容。据美
国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果某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对美
国出口的该产品的组装品可归于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下
游产品监督); 由在外国生产的反倾销税令适用的零部件在美
国组装成的商品,以及使用反倾销税令适用的商品在第三国
组装、向美国出口的商品,可归于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欧盟则存在反吸收审查和反规避调查。
      复习思考题
      1。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
条件。
      2。反倾销法的主要救济措施及其实施原则。
      3。如何确定国内产业的损害?
      4。美国反倾销立法与丈反倾销协议》有什么不同?

第十六章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既是政府正常的合法财政支特手段,又扭曲贸易。补贴
   降低产品的价格,有利于消费者;又扭曲了资源分配,不根据市场
   原则进行生产和销售。对补贴的处理,涉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政府的作用、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等问题。从国际贸易角度讲,
   对国内产品的补贴会对外国产品的进口起排外作用;对出口产品的
   补贴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对商品进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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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的国内产品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与倾销相比,补贴更是一个政
   府政策问题。因而,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既规
   范补贴,又约束反补贴措施。
   要点问题
         ●补贴的概念
         ●补贴的种类
         ●针对不同补贴的反补贴措施

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补贴具有双重性:补贴降低产品的价格,有利于消费者,
同时又扭曲资源分配,扭曲市场竟争。从国内角度看,补贴
是一国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  从国际贸易角度讲,对
国内产品的补贴会对外国产品的进口起排斥作用,对出口产
品的补贴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前一
种作用类似关税,只不过关税提高进日产品的价格,而补贴
则是降低国内产品的价格;后一种作用类似倾销,对进口国的
国内产品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与倾销不同的是,补贴是政
府政策或政府措施,而倾销是企业决策或企业措施。
      由于补贴具有的二重性,各国政府对补贴采取了既允许
又限制的政策。这一政策同样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
反补贴措施协议》中〔,从该协议的名称中就一可以看出,
该协议对补贴本身作了规定,明确了该协议调整的补贴范f}l ;
规范补贴的使用,管制反补贴措施的使用,并对不同类型的
补贴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如何明确界定、区分政府正常的合法财政支持与扭曲贸
易的违法补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难题。这涉及政府与企业
的关系、政府的作用、政府对企业的于预程度等问题。这也
曾是主张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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