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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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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口头合同,如果一方根据已达成的口头协议,开始
履行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即使法
律、行或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
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
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
立。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在没有确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以口头
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应立即作出。如受
要约人同意要约的通知没有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
人,则该通知不构成承诺,或者说承诺无效。承诺期限的确
定依不同要约方式而不同。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
期限从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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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日期的,自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人以电话、
传真、电传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
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
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
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
或承诺到达要约人的同时,要约人收到了承诺人撤回承诺的
通知,该承诺被撤回,合同未成立。
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没有主营业地时其经常居住
地,为合同成立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每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并不完全一致,但一般都
包括一些必要条款。一些商业组织还制定了自己的标准合同,
另有一些组织制定示范合同,供选用或作为谈判的基础。199
7 年国际商会制定了适用于制成品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与日本、韩国、德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
相应的《货物销售示范合同》。在此结合这些示范文本,对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一介绍。
一、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包括具体条款和一般
条款两部分。一般条款旨在供当事人填写具体内容或对文本
提供的选项进行选择。一般条款结合具体条款使用,亦可单
独使用。除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外,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I,货物条款
该条款具体描述货物的特征。对于卖方提供的商品目录、
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括的任何有关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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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用途的信息,除非合同明确提及,都不作为合同条款而
生效。
与货物有关的软件、图纸,即使为买方取得,与其有关
的知识产权并不因此转让给买方。我国《合同法》亦有类似
的规定。
2。价格条款
包括计价货币和总额。一般不包括增值税,但包括卖方
根据合同承担的费用。
3。交货条件
指采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每一术语应包括相应的指定地
点、目的地、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明Ineoterms2000 采用某
一术语时应考虑到制成品一般在装卸区或内陆仓库交付运
输。需要时应填写承运人。
4。交货时间
应根据上述相应的贸易术语,确定卖方必须完成其交货
义务的日期或期间。交货时间与双方选择的交货地点相联系。
交货地点不一定是货物到达买方的地点。
5。货物检验
双方可以约定在装运前卖方给予合理通知以便买方检验
货物。
6。所有权保留
双方应就货物的所有权保留作出约定,如有效地作出保
留,则在买方付清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归卖方。也可以作
出其他约定。据有些国家的法律,保留所有权并不一定有效。
7。支付条件
即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如赊账以及有关担保(见索即付保
函或备用信用证);预付货款,包括时间、数额;跟单托收,并
注明是DIP 还是DIA;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否保兑,开证或保
兑银行及地点,信用证兑现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
付款、议付),通知信用证的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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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据条款
卖方须提交的单据,应与选择的贸易术语相一致。通常
涉及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具体种类)、保险单据、原产地证书、
商检证书、装箱单等。
9。解约日期
主要规定卖方在一定期限前未交付货物,买方在通知卖
方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10 。延迟交货的责任
可规定一定的赔偿金,表示方式可以是每延迟一定时间
赔偿货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也可以是一确定金额。在买方
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应确定卖方因延迟交货而承担的最高赔
偿额。延迟交货的预定赔偿额不应超过延迟交货价款的一定
百分比,或约定的最高额。
11。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限制
买方在目的地的验货,不符点的及时通知,未及时通知
的效果,具体救济方式(减价、替代、修复、偿还价款、损害
赔偿),以及卖方的最大责任额。
12。买方保留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
买方可以取得差价,但最多应不超过货物价款的一定百
分比。
13。不可抗力
应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出约定。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
承担证明、通知义务。
14。诉讼时效
除非另有约定,一般在货物到达之日起2 年后买方不得
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5,适用法律
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管辖,该公约未规
定的事项由卖方所在国法律管辖。
16。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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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诉讼或仲裁,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应具体表明选择的
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
二、中德货物销售示范合同
中德货物销售示范合同,选用的贸易术语仅限于FHB;C
FR; CIF; FCA;CPT; CIP。由于中德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示范合同中对法律适用没有
规定。示范合同主要包括:
商品名称;品质规格;单位;数量(包括溢、短装);单位价格
(含具体贸易术语);总额;原产国及生产国;运输标志;装运(装运
时间、地点,卸货地点,是否允许转运、分批装运);支付条款
(双方账户,支付方式,所需单据,银行费用);交货条款(包装,
装运条款);保险;担保(卖方的质量担保,买方通知);检验(交货
前检验,到货检验,检验机构和标准);不可抗力(包括事项,
证明文件,通知日期,终止合同情形);迟延赔偿(买方未及时
付款的利息,买方未及时开立信用证的罚金,卖方未及时交
货的罚金);索赔(买方的索赔期限,卖方对买方索赔要求的答
复及期限、未答复的效果,卖方的责任范围即合同项下的直
接损失和直接损害,最高数额,但重大过失或故意除外);终止
合同(可以终止合同的条件。终止的效力);税费(税费的分担,
中德双重征税协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适用Inooter
ms2000);仲裁(可以仲裁的事项,提交的仲裁机构);通知(必须
是书面,通知方式,送达时间);其他事项(文本,生效日期,
签字日期)。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
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之上的。合
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但双方当事人
仍可能对合同的条款产生歧义,这就需要依据某种规则对合
同的条款作出准确的解释。
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这是
合同解释的基本指导原则。除此之外,还应遵循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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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当事人意图、相关情况、合同上下文、所有条款有效
原则、对条款提议人不利原则、不同语言文本、补充空缺条
款。
我国《合同法》首次对合同的解释作了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
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
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关于合同使用不同文字的解释,我国《合同法》规定以
合同目的来解释。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
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而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此的规定有所不同。该通则规定,
如果合同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同等效力的文字起草的,
若这些文本之间存在差异,则应优先根据合同最初起草的文
字予以解释。
在确定当事人意图时,当事人的共同意图优先;在未达成
共同意图时,依掉通情达理的人的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规定,对一方当事人崖声明和其他行为,如果
另一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其意旨,应按该声明或行先方
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不知,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
同等资格、通情处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
释。同时,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
的理解时,应适当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荆
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
的任何行为。惯例和习惯做法,如双方当事人己同意,则有
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
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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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惯例,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
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对补充空缺条款作了规定。如
果合同当事人各方未能就一项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条款
达成一致,应补充一项适合于该情况的条款。在决定何为适
当条款时,除其他因素外,应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图、合同
的性质与目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合理性。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国际货物买卖具有不同于国内货物买卖的特点。买卖的
货物一般由承运人转交;货物和与货物相关的单据分别处理;
风险大,周期长,程序复杂;买卖双方对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不了解。
2。我国《合同法》为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合同
法》分则部分对行纪和委托合同作了规定。其中第40 条和第
403 别规定了部分披露的代理和隐名代理,突破了《民法通则》
对代理的规定。
3。合同可以通过要约和承诺来签订。不可撤销的要约确定
了要约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
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
作。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
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
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
4。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
式。尽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
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且一方已经履行
合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书面形式包括信
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口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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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引起的问题主要是证据问题以及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的关
系问题。
关键术语
数据电文要约 承诺要约邀请 承诺期限
复习思考题
1。在承诺生效问题上,应注意什么问题?
2。如何理解我国对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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