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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7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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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申请日提出。这样,相对于第一个申请之后、在后申请
之前就同一发明或商标提出的其他申请,在后申请享有优先
的权利或地位,不会丧失新颖性。优先权只能以在巴黎联盟
成员国就同一事项所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同时,第一
个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都不破坏该申请作为优先权基
础的地位。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 个月,商标和
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 个月。
      独立原则。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某一成员申请的专
利权,与在其他成员国或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
得的专利权是相互独立的,各不相关。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
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其无效和被剥夺权利理由以及正常有效
期,相互之间是无关的。就商标而言,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
所受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
员国的本国法确定。
       《巴黎公约》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
规定了强制许可原则,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强制实施该专利。
 《巴黎公约》同时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员国有义务
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易于与另一个早已在该成员国驰
名的商标产生混淆的商标。商标在成员国驰名应由其行政主
管机关或司法当局决定。某一商标没有在某一成员国使用,
如在该国已经为人所知,该商标在该国仍然可能是驰名的。
另外,《巴黎公约》还对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作了规定。
      2。 《伯尔尼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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