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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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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的职能,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接管。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
之前,或者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就知识产权
问题进行谈判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世界上惟一对知识
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有影响的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
理或与其他组织共同管理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公约或协定,确
定了知识产权的标准、体系、范围、制度,是技术贸易的基
础。该类知识产权协定并不直接与贸易有关,而是重在解决
知识产权的获得、期限、效力以及有关的国际合作问题,可
以说是一种静态的知识产权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
协定,则是从贸易促进的角度解决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着
重在动态的过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5 年12 月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就建立相互支持性关系与合作
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相互向对
方及其成员国提供法律规章及翻译,相互提供法律技术援助
及技术合作。
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新内容
      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迄今有关知识产权的最广泛的多边协议。其涉及的知识产
权包括专利、工业设计、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原产地标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版权和相关权利(表演者、广播者及音像
制作者权利)以及保密信息。在内容方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包括上述权利的最低保护标准、实施权利的程序及补救手段、
争议解决机制。该协定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如透
明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扩大到知识产权领域。该协定
将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交由争端解决机构解决。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
      1。版权与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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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 年文
本中的实体规定(第1 条到21 条)及其附录。但是对于《伯尔
尼公约》规定的精神权利(即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或由此
派生的权利,各成员不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该协定明确版
权保护延及表达(expres}sians)而不延及思想、T 艺(procedures) ;
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被纳人了版权保护范围。
数据或其他资料汇编,只要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构成智力创
作,应作为智力成果据版权法受保护。该保护不延及数据或
资料本身,不得损害数据或资料本身已有的版权。
      该协定创设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成员应
规定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有权允许
或禁止把其作品原作或副本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对于电
影作品,成员可不承担此义务,除非此种出租已导致作品的
广泛复制,从而实质损害该成员授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的
专有复制权。对于计算机程序,如果该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
主要标的,则该义务不适用。
      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如作品的保护期限不按
自然人的有生之年计算,则该期限自作品经授权出版的年度
年终起不少于Sfl 年,或自作品完成后Sd 年内未经授权出版,
则自作品完成年度年终起50 年。知识产权协定有关保护期限
的这一规定,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D 年
不同,是按授权出版年度年终开始起算,可以视为对伯尔尼
公约保护期限规定的补充,更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协定第Z3 条规定了对专有权的限制和例外。该
条允许各成员对专有权作出限制或例外,但这种限制或例外
应仅限于特殊情形,_且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不得无
理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这三项要求构成了适用限制
或例外的标准。

                                                     … 463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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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知识产权协定第14 条规定了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
和广播组织的保护。就将其表演固定在录音制品上而言,表
演者应有可能阻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固定其未曾固定的
表演和复制该录制品。表演者还有可能阻止下列未经其授权
的行为:以无线广播方式播出和向公众传播其现场表演:录音
制品制作者应享有准许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
权利二广播组织有权禁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复制
录制品,以无线广播方式以及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
果成员不授一予广播组织这类权利,则应提供广播客体的版
权所有人阻止上述行为的可能性,但应遵循《伯尔尼公约》
的规定。这些规定类似于《罗马条约》中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协定第1。1 条有关计算机程序的规定(出租权),
比照适用于录音制品制作者和按成员法律确定的录音制品的
任何其他权利持有人。如果成员于1994 年4  月15  日在录音
制品的出租方面已实施向权利持有人公平付酬制度,则可维
持该制度,只要录音制品的商业出租不对权利持有人的专有
复制权造成实质性损害。
      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自该固定或表
演完成年年底起算,至少应不低于5fl 年。对广播组织提供的
保护期限,自广播播出年之年底起算至少20 年。《罗马公约》
规定的相应保护期限为2d 年。
      各成员对上述授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
的权利,可以在(罗一马公约》允许的限度内,规定条件、限
制、例外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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