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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评 选集-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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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考虑从他们的诉求里发掘一些带土腥味的所谓“地方概念”。如果以
后有学者愿意去发掘,我想这的确是一件有文化意义的事情,只是要注
意,在解释和谋求社会正义与寻找地方文化展品之间,还是应该有区分
的。

六、关于学术规范

写到这里,我不禁感叹:倘若这三位评论者对《权利》一书涉及的
几类专门学问及其进展情况多一点了解,同时,对课题的背景和运作以


及作者们的努力也多一点了解,他们对《权利》这本有许多缺陷和遗憾
的文集所做的评论或体会中肯一些。当然,这样的要求可能过高了。而
且,作为被批评者,我觉得我们从这样的角度来回应批评者,也是很不
合适的。正如我们不能要求小说评论家一定会写小说那样,我们也不能
要求学术评论家一定是熟悉或做过同类研究的。这大概是我们讨论学术
规范时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

不过,无论文艺评论,还是学术评论,都应该坚守一个公认的、起
码的准则——忠实原著,换言之,不能随意归纳他人见解,好用大字眼
来做结论,把有说成无,把无说成有,甚至自己树一个容易被批评的标
的又由自己来批评。我想,这个准则恐怕是无需讨论的。遗憾的是,不
知为什么,《权利》一书的主要评论者未能做到这一点。例如,主要的
批评文章多处称该书或该书的某某篇,为“传统”法学的做法,“注释
法学的再现”,“有法条主义的倾向”,或持“极简单的普适主义立场”,
但又不对这类实际上很模糊的大字眼作必要的解释。又如,前文提到的
朱文先假定该书作者们大都在做“批判历史、赞美当代”的“命题作文”,
然后对此展开评论,先假定该书“自称为法律社会学著作”,然后再律
之以他正试图去把握的法律社会学标准。朱文还有其他一些例子,如在
解释公法权利的理论模型里,霍菲尔德的范畴未来只是诸多环节中的一
个,在朱文里这个模型却被说成“是对霍菲尔德的四对范畴的推演”(《书
评》页22)。较严重的应推梁文。作者自云阅读该书未及一半(《书评》
页43),但这似乎并不妨碍他宣称这部书未能提供“超出我在日常生活
中获得的一般印象的东西”(同上页44),这也似乎不妨碍他力图对该
书作者们的理论、方法、“身份”、乃至相关课题的日常管理尽可能做
一些在他看来“有普遍意义”的结论(见同上页43—47)。这样来做文
章,是难免在学术上失范的。这里试举一例:

“在夏文看来,人类历史实际就是一部权利观念展开的历史。任何
事物的发展都可能有悖人类福祉,权利的发展却不会,这样,‘权利的
进化’就成为对历史上不同社会与文明‘作出优劣评判’的准绳”(页
19)。“自然,按这一标准衡量,中国社会与文明是处在人类发展的一
个较低阶段上”(《书评》页45)。

初读此文,颇觉不解。这类荒唐说法不可能是“在夏文看来”的,
遂疑印刷有误,找来原书对照,方知梁文在归纳和引述时对相应的原文
的含义和关键词做了一些极重要的改动和“归纳”,例如:

原文

1。“从初民社会到当代社会,我们可以看到,权利的观念、体系和
保护机制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漫长的演变(原书页5)。
2。“并非所有事物的发展都会增进人类的福祉”(原书页10)。
3。“我们可以根据体现和维护人类的尊严和价值的程度来对不同时
代、不同文明传统的社会正义作出优劣评判,但是不要忘记,每个时代、
每种文明传统里的社会正义都是人类的,都包含着或在最低限度的意义
上包含着为人类所共有的普遍道德原则,如行善、敬生、礼貌、公平、
抚幼、诚实勿欺、取财有道等。。。中西传统之别不过是理一而殊”。
(原书页19),“倘若因为‘人权’的语言符号最早产生于西方,见诸

于西方文化,便以为只有让所有的非西方文化传统‘西方文化’了,生
活于其中的人才有可能享有权利,那就不免荒唐了。这大概是文化沙文
主义和传统虚无主义在作怪”(原书页19—20)。

梁文

1。“人类历史实际就是一部权利观念展开的历史”(《书评》页45)。
2。“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可能有悖人类福祉,权利的发展却不会”(《书
评》页45)。
3。“这样,‘权利的进化’就成为对历史上不同社会与文明‘作出
优劣评判’的准绳”(页19)。“自然,按这一标准衡量,中国社会与
文明是处在人类发展的一个较低阶段上。。。让我感到惊讶的是,差不
多一百年了,人们思考问题仍然如此简单、绝对和武断。这种思想方法
本身的问题暂且不谈,在这种思想的指导和支配下探究“中国公民权利
意识”问题,是否有助于人们深入地了解现实,恐怕是值得怀疑的”(《书
评》页45-46)。
行文至此,墨兴已无。我再次感谢参加《权利》一书座谈的各位学
者,并希望这篇用两个周末草就的勉为其难的文字能邀来更多的对《权
利》一书的批评,以便我们把后续的研究做好。同时,也希望这篇勉为
其难的文字有益于在我们这一代学者里树立良好的学术风尚。另外,由
于对有关学科领域的知识不熟悉,加上时间有限,我只能主要以我个人
的文章为例答谢批评者并与之商榷,敬请《权利》一书的其他相关作者
赐谅。


社会中间层
——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
王颖折晓叶孙炳耀著
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 年出版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中国社团①。。 

景跃进执笔

七十年代末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沿循自身的内在逻辑,引发
了一场及其壮观的社会变革。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结构的调
整或重组无疑是最令人注目的领域之一,而政府与社团的新兴关系又是
其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

《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以下简称《社团》)
一书,虽然没有采用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但是,它以自己特有
的方式,几乎在每一章节涉及和讨论了这一问题。作者在大量经验材料
的基础上进行概括、提炼,为我们描绘了一幅社团与政府关系的“百色
图”。毫无疑问,这些丰富的描述将极大地加深人们对转型中的中国国
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同时,也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这一关系中的一
些重要问题。



改革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是一个众所共认的事实。但
是,怎样认识和理解这一变化,学术界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就目前而
言,“市民社会论”的解释似乎影响更大一点(尤其在海外中国研究领
域)。[1]。。 庆幸的是,与《社团》作者一起在萧山市进行合作研究的英国
苏赛克斯大学高登·怀特(Gordon White)教授,恰好采用市民社会的
概念策略来研究中国社团现象。[2]。。 因此,将他们各自发表的研究成果比
照一番,不但对于理解中国社团现象是颇有裨益的,而且也为我们提供
了一条方便的叙说途径。

怀特教授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透视变化中的中国社团现象。
他的研究假设是:“中国经济改革所引发的市场关系发展和所有权的多
样化,与新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出现及原有社会组织的调适这两者之间,
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虽然这一过程同西方社会的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兴
起和资本主义从封建社会的产生之间的关系不可等同,但是,在下述意
义上它们之间确有相似之处:即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将导致经济以及它
与国家关系的迅速转型,以及同样程度的社会转型,并终将带来政治方
面的后果。”[3]。。 由这一假设推演,在(今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权力平
衡关系中,情势将对市民社会有利;公域与私域的界线将更加分明;个
人和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空间将扩大,社会利益和组织将获得自主性,
它们影响国家的能力也会增大。(在这里,“市民社会”被理解为市场
关系扩展的组织成就,是随后出现的基于自愿参与、享有某种自主性的
社会组织的新领域。)

为方便起见,不妨将怀特的(与我们的论题紧密相关的)研究预设
概括成以下几个方面:

① 本书评的写作由邓正来先生策划,它是“中国社会转型研究组”一个子项目的副产品。书评稿几经课题
组的读书讨论会商议。参加讨论的有邓正来、张晓劲、程农、王铭铭诸君。书评所表达的主要观点,反映
了集体讨论的意见。

(1)市场改革导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
(2)这一关系变化的特征是市民社会的出现;
(3)市民社会与国家在结构上是分离的,而且随改革的深入,其界
限将更加明显;
(4)市民社会的功能(在新形势下)是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中介,代
表和保护个人利益等等;
(5)市民社会的力量将日益增大,最终取得权力平衡中的有利位
置。
对萧山市社团考察的结果表明,经验现实基本上与上述假设不相吻
合。[4] 然而,有趣的是,怀特并没有因此而抛弃(或否定或修改)自己
的研究框架和概念策略。他的解释是,中国的市民社会之所以尚处于萌
芽状态,乃是因为经济改革的不彻底性,国家在经济领域中保持着主导
地位,市民社会要素的出现时间太短等等。在怀特那里,现实与假设的
差距被未来历史的期望所弥补。于是,兜了一圈以后,又回到研究假设
本身:经济改革的内在动力将改变现实状况。非国家部门的扩张将逐渐
削弱国家的主导地位。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个较强大的“市民社会”将
出现。它将具有较多的“私域”特征,获得较大的自主地位,对国家发
挥较大的影响力,并更多地对其成员负责。[5] 

相比于怀特的研究,《社团》一书显然具有自己的不同特色。(该
书对社团与政府关系的讨论,所涉甚广,但其中最能体现此一关系的,
恐怕莫过于社团的“半官半民”特点了。它反映在两个方面,即静态的
组织构成与动态的中介功能。因此,下面的讨论将围绕这一中轴,与怀
特的观点比照进行。)

与怀特一样,《社团》作者也假定经济改革引发了国家与社会(政
府与社团)关系的变化。但这只是出发点的一致而已,接下来便分道扬
镳了。虽然在具体研究的操作方面,亦有一些相似之处(如对社团采取
官方、半官半民、民间的三分法分类,从两个方面——国家对社团的控
制、管理以及社团表达利益、影响政府政策的作用——来考察国家与社
会的相互关系等等),但是,与怀特不同,作者没有采用市民社会的概
念图式来透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是采用“分化…整合”的分析框架(页
11,本文标注的页码均自《社团》一书——笔者注)。如何评介这两种
分析框架的利弊得失,不是本文的任务。对于我们的分析来说,重要的
是,由于分析框架的不同,形成了一种整体性的概念制约关系。因此,
虽然同样采用“半官半民”的术语,但它们明显处于不同的认知脉络和
思维趋向之中。而且,它们在两种研究中所居的地位和功能也是不同的。
简言之,在怀特教授那里,新兴社团的半官半民性质被认为是市民社会
在萌芽时的一种软弱状态。市民社会的预设使他不可能将这一性质视为
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点。相比之下,《社团》一书没有如此沉重的
价值负担。其“分化…整合”的研究框架对于作者的多元探索,并不构成
任何逻辑上的或价值上的障碍。具体说来,“半官半民”一词在《社团》
一书中,并不是在社会与国家的结构性分离取向(这是怀特市民社会论
的一个关键)下运用的,它试图揭示的是政府与社团关系的更为复杂的
交织状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对社团“半官半民”性质的特有处理,
使《社团》作者确立了与市民社会论分野的一块基石,同时,也为分析


中国社团的内在结构和运作方式奠定了基础。

因而,对《社团》一书的分析,不妨由此入手,看看作者在这方面
是如何进行探索的,究竟做了哪些事情,以及做得怎么样。

所谓“半官半民”[6] 指的是社团的一种双重性质,即既包括官方的
因素,也含有民间的特征。大概作者认为这些术语或概念太过平常,以
致通篇找不到关于“民间性”、“官方性””和“半官半民”的任何明
确的定义。与这种“粗心大意”相对照的是,作者对社团“半官半民”
双重性的区分,有时到了很“精确”的地步(我们可以从中间接了解作
者关于“半官半民”的看法)。例如,将社团组织进行要素分解,然后
找出“官方性”与“民间性”得以表现的基础。其中,社团的组织目标、
功能、成员的构成、以及组织和成员间的联系等方面被认为是具有民间
特征的场域,因为它们体现了所谓的“民间性原则”。另一方面,社团
的组织关系和组织形式则被划为非民间性原则的领域,这里体现出半官
半民的特征(确切地说应是‘官性’)。用作者的话来说:“社团为了
生存和发展,为了获得所需的资源(权力、资金、技术、财力等),必
须借助政府或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力量,必须与原组织体系形成
一种稳定的整合关系。我们所以称这一时期的社团具有半官半民特征,
恰恰是因为他们与政府为中心的原组织体系存在挂靠关系、主管关系、
人员交叉关系、经费划拨关系等。也就是说,表现在组织关系与组织形
式上。”(页143)[7] 

如果说“官民两色”是从静态的角度描述中国社团的某种特定性质,
那么,“中介”讲的便是它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所发挥的功能。从系统
结构的角度看,社团也因此而成了一种“中介体”。“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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