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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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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证券法》第45条1款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三)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场所进行。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四)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所谓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多个买主与多个卖主之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自动交易系统,由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交易。竞价的方式有口头申报竞价、上报申报竞价、专柜书面竞价和电脑竞价等方式。目前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均采用电脑竞价方式,通过交易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配对成交。
   (五)以现货进行交易为原则。证券交易可以分为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三种形式。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证券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期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后,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在将来某时间进行证券交割的交易方式。期权交易,又称为选择权交易,其交易的对象是一种权利,购买者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价格向出售方购买或者出售某种股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六)融资融券交易必须经批准。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为保证金交易、信用交易、垫头交易,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证券公司提供资金或者证券进行交易的方式。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所谓融资交易,又称为保证金买空交易(简称买空),是指投资者在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由证券公司垫付余额经投资者买进证券的行为。所谓融券交易,又称为保证金卖空交易(简称卖空),是指投资者在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由证券公司借给投资者证券并代投资者卖出的行为。由于融资融券交易高度的投机性,其金融风险非常大,所以我国《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七)为客户保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八)收费合理。从我国目前来看,证券交易费用主要有以下三项:(1)发行公司需要支付的上市费用;(2)投资者需要支付的佣金、开户费、委托手续费等;(3)证券商需要支付
   的入场费,即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自营或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应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有关费用。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九)大股东交易的特殊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证券交易的程序
   我国上市的证券交易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竞价方式进行的,其交易程序如下:
   (一)名册登记与开户。名册登记是委托人(投资者)在集中市场进行证券买卖的前提。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名册登记分为个人和法人两种。个人名册登记应载明登记日期和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并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法人名册登记应提供法人证明,并载明法定代表人及证券交易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个人名册登记:(1)证券从业人员;(2)因违反证券法,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市场禁入者;(3)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开户是证券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基本条件。每个证券投资者应当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办理开户手续,设立证券与资金两个账户。证券账户用于存储投资者已经购得的证券;资金账户主要用于存储投资者的存款和卖出股票时的价金,开立资金账户的最低资金限额,由证券公司根据营业规则确定。
   (二)委托。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发出的表示其以某种价格购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的意思表示(通常称为委托指令)。投资者拟买卖某种证券时,必须向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发出委托指令;证券公司则须根据法律以及交易规则,审查投资者发出的指令,只要投资者发出的买卖指令符合规则,就必须接受和执行该指令。
   从委托交易的数额大小划分,证券交易委托可以分为大宗交易委托、整批交易委托和零数交易委托;从委托的价格限制划分,证券交易委托可以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从委托的途径划分,证券委托可以分为书面方式委托、电话方式委托、电脑方式委托等。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办理委托时,应详细说明以下内容:(1)股东账户及密码;(2)委托序号和时间;(3)证券名称;(4)委托买入或卖出数量;(5)交易性质;(6)委托价格;(7)委托期限。证券公司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后,应根据规定对委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同一性等进行审查。
   证券公司不能接受下列委托:(1)全权交易委托,即由证券公司全权决定买卖的证券种类、数量和价格;(2)保证金交易委托,即仅由少量的资金或证券作为保证,作交易量较大的委托。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时,委托合同正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受该委托合同的约束。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后,应立即通知驻场交易员在场内买卖证券。
   (三)成交。成交,是指证券公司相互间通过交易内竞价,就买卖证券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的行为,是证券交易的核心活动。在我国沪市和深市两大证券交易所中,成交均是通过交易所的交易主机来自动完成交易的。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的撮合能力达每秒6000笔。交易所电脑主机收到买卖申报后,即按证券品种、买卖价格和数量排列,并发出已接受的通知,并向证券公司打印“买卖申报回单”,确认要约或承诺。交易主机将各方买卖申报按规定的顺序原则自动撮合成交。一经成交,即向双方证券公司发出通知。
   (四)清算与交割。清算,是指买卖双方通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迄的过程。根据目前采取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公司在代理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由各证券公司依“差价交收”的原则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公司对其代理的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向委托人递送成交确认书,确认委托完成,委托人应按委托日期办理交割。
   证券过户,是指买卖双方通过证券公司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转移与过户的登记过程。我国证券市场(A股)采用T+1交割规则,即投资者在证券买卖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其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
   
   四、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不得从事的行为。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证券法都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并规定了一系列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历史短暂,但从建立证券市场起就重视防范和惩罚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1993年8月1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将证券市场上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证券法》在“证券交易”中专列1节规定了“禁止的交易行为”,并且在第11章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一)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的含义。所谓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规定,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内幕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1)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2)上述人员泄露该信息;(3)上述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适用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3.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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