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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第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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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操纵市场行为。
   1.操纵市场行为的含义。所谓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活动。
   2.操纵市场行为的具体表现。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即为操纵市场行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证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假陈述行为。
   1.虚假陈述行为的含义。所谓虚假陈述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构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活动。
   2.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表现:(1)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证券法》规定,违反本法第78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欺诈客户行为。
   1.欺诈客户行为的含义。所谓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欺诈客户行为的具体表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即为欺诈客户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3.欺诈客户行为的法律责任。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禁止的行为。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 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为上述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3.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4。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概述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它分为境内上市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境外上市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的上市公司。如其股票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特征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是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公开发行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或管理权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或公司控制权交易的一种形式,对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减少代理成本,促进资本的自由流转和产权交易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1)收购的对象是股份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2)收购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投资主体并无限制,但实践中多为企业法人;(3)收购的目的是以获取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4)收购人必须通过证券市场多次批量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才能完成收购;(5)收购人在连续购入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时,应根据证券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
   (三)上市公司收购与企业兼并。兼并,通常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另一个企业资产或股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权,或将另一个企业合并的行为。与收购相比,兼并除了通过收购股份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如资产或股份的受让、股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委托等进行,被兼并的企业是除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合并,是兼并的一种结果。收购人可以通过上市收购使目标公司丧失其法律资格而并入收购人,而公司或企业合并还可以通过合并双方的协议或者行政命令来进行。
   (四)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价格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股份转让与上市公司股份收购的区别在于:(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则仅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2)股份转让并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3)股份转让并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场所进行,而股份收购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一)要约收购、竞价收购与协议收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要约收购、竞价收购与协议收购。
   1.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票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要约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数量、收购期限等收购条件购买该种股票的收购方式。一般地,要约收购是为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实施的;发出要约的对象是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要约必须以公开方式进行。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传统方式,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各国证券法均把要约收购作为规制的重要内容。我国证券法对要约收购制度也作了具体规定。
   2.竞价收购,又称公开市场上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依法连续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并取得相对控股权的收购方式。我国证券法并未直接规定这一收购方式,但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通过连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是可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的。如1993年10月的“宝延事件”,以及此后发生的“万科控股申华”、“恒通控股棱光”、“康恩贝控股浙凤凰”等。竞价收购方式容易造成市场价格的波动,证券法应对这一收购方式的信息披露作出严格规定。
   3.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东达成书面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数量、收购期限等收购条件购买该种股票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的对象为目标公司特定股东,实际上是“一对一”的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情况,如果投资者要在公开市场上进行收购并达到预期的控股目的有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协议收购也容易产生信息垄断和内幕交易、损害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为了促进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鼓励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以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证券法将协议收购纳入其调整范围。
   (二)自愿要约收购与强制要约收购。根据是否完全遵循收购人的自愿,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自愿要约收购与强制要约收购。自愿收购要约,是由收购人依其自己的意愿,选定时间并按自己确定的收购计划依法进行的收购。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投资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必须依法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收购方式。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理由在于,当某收购人相对控股时有效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公平待遇。
   (三)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根据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数量的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部分收购,是指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一定比例的股份并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全面收购,是指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全部股份。全面收购的结果是使收购人取得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当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一定比例时,法律则强制要求其履行法定全面收购义务。我国《证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
   (一)竞价收购的程序。竞价收购的程序通常包括:
   1.收购的开始。即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购买目标公司股份达到5%。
   2.按“权益公开规则”报告与公告。权益公开规则,是指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5%时,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要求这些“大股东”必须公开其持股情况。公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有利于防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我国《证券法》第86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第2款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报告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2)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3.继续购买目标公司股份,并按“台阶规则”报告与公告。台阶规则,又称慢走规则,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持有一定比例时,均需要暂停买卖该公司的股票,并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变化的情况。《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曾将台阶规则适用的持股增减变化比例规定为2%,证券法将这一比例提高为5%,降低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成本,也体现了对上市公司收购的鼓励。
   4.达到相对控股,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持股情况及收购后的改组计划。
   5.收购人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实施改组计划。
   (二)要约收购的程序。证券法对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的强制要约收购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其程序包括:
   1.置备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书和收购报告书。根据证券法规定,收购报告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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