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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法律环境-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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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与产品质量法(2) 必须用于销售。销售是指以交换形式,让产品进入消费、使用领域。用于销售是指产品加工、制作出来的目的不是供生产者、加工者本人使用,而是供他人使用。因此,产品加工、制作出来的目的就是用于销售,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就不是《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案例31]    
    某地农民王某从省里一家小型煤矿场买了5吨煤准备过冬。当王某将煤放进炉里点火时发生爆炸,炸伤王某的右手、右腿。事后查明煤中掺杂有小雷管似的爆炸物,王某要求煤矿场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采掘、提炼、提取、识别、组装等都属于加工、制作的范畴。此例中的煤是矿场职工经过开采所得,王某所购的煤是矿场以销售为目的而经过加工的,因此属于《产品质量法》第2条所称产品范围。2建设工程不是《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产品    
    建设工程是指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物的建造,为生产和生活提供不可缺少的场所。它有两种含义:一是形成固定资产的过程,由基本建设法规和合同法来调整;二是指已经形成的固定资产即不动产,包括各种房屋,各种管道,采矿业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防空设施的建设工程,各种构筑物,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等。这些不动产有其特殊的质量要求,难以与经过加工、制作的工艺产品共同适用《产品质量法》,因而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但是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玻璃、门窗、电器等,在未与不动产混合之前,仍属于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是从第二种含义上排除适用的。建设工程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6条作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282条进一步作了补充,从而弥补了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不足。    
    3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初级农产品如玉米、小麦等属于天然产品,它们与其他产品不同,特别容易受客观环境因素如气候、温度等的影响而产生潜在的、生产者不能控制的缺陷,另外,这些产品在市场上大批混杂出售,发现缺陷来源特别困难,因此,初级农产品,包括家畜、林、牧、渔业等,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4军工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军工产品指武器、弹药及其配套产品,包括专用的原材料、元器件等,由于这些产品一般不进入市场销售,因此,《产品质量法》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产品质量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品质量表现为国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它包括产品结构、机械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性能以及精度或纯度等内在质量,也包括产品的形状、色形等外观质量。质量是产品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两方面特性、特征的综合。产品质量是用户和消费者要求的集中体现。因而,产品质量的含义是很丰富的,主要表现在:    
    (1) 产品的适用性。产品要适合一定用途,能满足人的生产或生活消费需要,这是最基本的质量特征。    
    (2) 产品的安全性。它是指产品本身及其使用过程中对人体无伤害,对环境无污染的特征。    
    (3) 产品的可靠性。它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和使用条件下,其特有的功能顺利地发挥而不发生故障的可靠程度。    
    (4) 产品的经济性。它是指产品在使用中能满足消费者的要求,省时、省力、省原料投入、省能源、操作简便易学、维修方便和物美价廉。    
    二、产品质量法概述    
    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当时我国科技尚不发达,工业产品的质量有近半数达不到国家和行业的标准,与国际水平的差距更远。某些从事商业生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采用非法手段生产、推销伪劣产品,见利忘义,牟取暴利,坑害广大消费者;还有的更是不择手段,甚至达到谋财害命的程度;有的地方政府也想发伪劣产品的不义之财,全方位地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活动包庇纵容。就在这种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情况下,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但这部法律颁行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已很难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由原来的51条增加到74条,近2/3的条文有所修改。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建立起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特别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了法律制裁的力度。此外,在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赋予质量监督、质量评价权力的同时,增加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防止滥用权力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产品缺陷而致消费者、用户或其他人以损害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迄今为止,我国在短短的十多年时间内,在《民法通则》和一系列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已初步建立起了产品质量责任立法的体制,这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责任法规体系的正式形成和产品质量责任法制的初步确立。《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方面的“母法”,除此之外,还有与《产品质量法》相关的一些法律,如《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子法”。    
    产品质量法主要有如下作用:    
    (1) 有利于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首先,有利于加速企业的更新改造,改进产品质量,促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其次,有利于开展商品生产和销售的合法经营活动,以及预防和减少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的发生。    
    (2) 有利于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责任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使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而有关部门亦可依法迅速解决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产品质量法通过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以促进良好的产品质量责任意识的树立和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第三章 维系企业生命的法宝——企业与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及其法律(2)

    三、产品质量的主要法律制度〖*2〗(一)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简称产品标准,是指对产品质量所作的技术规定。其内容包括:产品种类、品种特性、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化学、物理、机械性能、电磁性质、使用特性、稳定性、器官感觉指标等)。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是一定科技水平、生产及管理水平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把产品标准分为四级: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IB)、地方标准(QB)和企业标准(Q/B)。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根据标准实施的性质,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执行的标准,一般是指有关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标准和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产品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推荐性标准是指具有指导意义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它具有参照采用和自愿执行的特征。推荐性标准用附加符号“T”表示,大多是生产技术水平较高的标准,引以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如新成果标准和具有国际水平以及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案例32]    
    1997年6月4日晚上9点多,某厂职工何林的妻子在家中洗澡,何林和儿子在客厅看电视。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其妻仍未出来,于是父子俩分别催促了一次,未有回应,何林等候几分钟仍未见动静,感到了情况不妙,遂用力撞开浴室门,发现妻子昏迷不醒斜躺在地上。何林急送其妻到医院抢救,但因一氧化碳中毒太深而不治身亡。惨剧发生以后,何林仔细查看热水器,才发现该热水器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热水器及包装盒内也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何林随即找到销售该热水器的某商场,商场告诉他应去找生产厂家。何林好不容易找到该厂时发现,该厂根本不具备生产合格热水器的设备和技术,何林要求该厂赔偿损失,厂家却推说热水器是在商场买的,应找商场。无奈,何林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以后,请某技术监督部门对热水器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发现热水器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当地人民法院根据该检验结论,作出判决:责令该厂和商场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热水器,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热水器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本案中,热水器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强制性产品标准,属于有缺陷的劣质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屈茂辉主编:《产品质量事故法律对策》,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其进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动力和生产资金不予提供。    
    企业要取得某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或行业标准);(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6)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制,必须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并抄报地方经委。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即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并吸收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人员参加,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凡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并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公布名单。经检查、评审不合格的,允许企业经过整顿,达到条件后,再次提出申请。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确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作了修改的,要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    
    实践表明,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质量保证体质的建立和健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素质,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在质量第一的前提下协调起来,保证了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利于产品的扩散流通


第三章 维系企业生命的法宝——企业与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及其法律(3)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条例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和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等同采用ISO9000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如果现行标准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时,认证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补充要求,经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后实施。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的综合反映。在质量的形成过程中,影响质量的因素很多,都会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生存取胜,必须使其生产的产品做到满足用户的期望;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价格上有竞争力;能保证企业获得利润。要达到上述目的,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对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妥善组织,对影响产品质量的技术、管理和人员的各项因素进行控制。通过建立企业质量体系,企业可以有效地减少、消除及预防产品质量缺陷的产生,并可以使用户、消费者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产生信任感,相信该企业具有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能力。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主要内容是:(1)认证申请。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接受企业的认证申请的部门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2)颁发证书。企业提出认证申请后,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企业获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后,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一般是5年),申请相应的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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