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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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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三

年,故梁王又所生母丧,亦求三年。《庚子诏书》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

若谨案周礼,则緦麻三月;若奉晋制,则大功九月。古礼今制,并无居庐三年之

文,而顷年已来,各申私情,更相拟袭,渐以成俗。纵而不禁,则圣典灭矣。夫

尊尊亲亲,立人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故先王设教,务弘其极,尊郊社之

敬,制越绋之礼,严宗庙之祀,厌庶子之服,所以经纬人文,化成天下。夫屈家

事于王道,厌私恩于祖宗,岂非上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时而替,宜

厌之情触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礼亏矣。严恪微于祖宗,致敬亏于事上,

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难乎!区区所惜,实在于斯。职之所司,不敢不言。请台参

详。”尚书奏:“案如辞辄下主者详寻。依礼,庶子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

此尊祖敬宗之义。自顷陵迟,斯礼遂废。封国之君废五庙之重,士庶匹夫阙烝尝

之礼,习成穨俗,宜被革正。辄内外参详,谓宜听胤所上,可依乐安王大功为正。

请为告书如左,班下内外,以定永制,普令依承,事可奉行。”诏可。

《礼》,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大夫士疑衰,首服弁绖。天子诸侯皆为贵臣

贵妾服三月。汉为大臣制服无闻焉。汉明帝时,东海恭王薨,帝出幸津门亭发哀。

及武帝咸宁二年十一月,诏“诸王公大臣薨,应三朝发哀者,逾月不举乐,

其一朝发哀者,三日不举乐也”。

元帝姨广昌乡君丧,未葬,中丞熊远表云:“案《礼》‘君于卿大夫,比葬

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恻隐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书符,冬至后二日小

会。臣以为广昌乡君丧殡日,圣恩垂悼。礼,大夫死,废一时之祭。祭犹可废,

而况馀事。冬至唯可群下奉贺而已,未便小会。”诏以远表示贺循,又曰:“咸

宁二年武皇帝故事云‘王公大臣薨,三朝发哀,逾月不举乐,其一朝发哀,三日

不举乐’,此旧事明文。”贺循答曰:“案《礼·杂记》,‘君于卿大夫之丧,

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古者君臣义重,虽以至尊之义,降而无服,三月

之内,犹锡衰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晋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乐,为屠蒯所

讥。如远所答,合于古义。咸宁诏书虽不会经典,然随时立宜,以为定制,诚非

群下所得称论。”升平元年,帝姑庐陵公主未葬,符问太常,冬至小会应作乐不。

博士胡讷议云:“君于卿大夫,比卒哭不举乐。公主有骨肉之亲,宜阙乐。”太

常王彪之云:“案武帝诏,三朝举哀,三旬乃举乐;其一朝举哀者,三日则举乐。

泰始十年春,长乐长公主薨,太康七年秋,扶风王骏薨,武帝并举哀三日而已。

中兴已后,更参论不改此制。今小会宜作乐。”二议竟不知所取。

《丧服记》,公为所寓,齐衰三月。新礼以今无此事,除此一章。挚虞以为:

“《周礼》作于刑厝之时,而著荒政十二。礼备制待物,不以时衰而除盛典,世

隆而阙衰教也。曩者王司徒失守播越,自称寄公。是时天下又多此比,皆礼之所

及。宜定新礼自如旧经。”诏从之。

汉魏故事无五等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新礼王公五等诸

侯成国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傍亲绝期,而旁亲为之服斩衰,卿校位从大

夫者皆绝緦。挚虞以为:“古者诸侯君临其国,臣诸父兄,今之诸侯未同于古。

未同于古,则其尊未全,不宜便从绝期之制,而令傍亲服斩衰之重也。诸侯既然,

则公孤之爵亦宜如旧。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皆

不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大晋采以著令,宜定新礼皆如旧。”诏从之。

《丧服》无弟子为师服之制,新礼弟子为师齐衰三月。挚虞以为:“自古无

师服之制,故仲尼之丧,门人疑于所服。子贡曰:‘昔夫子之丧颜回,若丧子而

无服,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遂心丧三年。此则怀三年之哀,而无齐衰之制

也。群居,入则绖,出则否,所谓吊服加麻也。先圣为礼,必易从而可传。师徒

义诚重,而服制不著,历代相袭,不以为缺。且寻师者以弥高为得,故屡迁而不

嫌;修业者以日新为益,故舍旧而不疑。仲尼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子贡

云,‘夫何常师之有’。浅学之师,暂学之师,不可皆为之服。义有轻重,服有

废兴,则臧否由之而起,是非因之而争,爱恶相攻,悔吝生焉。宜定新礼无服如

旧。”诏从之。

古者天子诸侯葬礼粗备,汉世又多变革,魏晋以下世有改变,大体同汉之制。

而魏武以礼送终之制,袭称之数,繁而无益,俗又过之,豫自制送终衣服四箧,

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

帝遵奉,无所增加。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

首,以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之矣。魏文帝黄初三年,

又自作终制曰:“礼,国君即位为椑,存不忘亡也。寿陵因山为体,无封树,

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见也。礼不墓祭,欲存亡

不黩也。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皆葬涧西,前又已表其处矣。”

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虽崇奢,然未遽

营陵墓之制也。

宣帝豫自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填不树,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

器。景、文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武帝泰始

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帝密玺绶于

便房神坐。魏氏金玺,此又俭矣。江左初,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

省约备矣。成帝咸康七年,皇后杜氏崩。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

过葬虞祭礼毕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诏曰:

“门如所处。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

系于木,裹以苇席,置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也。礼,既虞而作

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范坚又曰:“凶门

非礼,礼有悬重,形似凶门。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薄帐,即古吊幕

之类也。”是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陵中唯洁扫而已。”有

司又奏,依旧选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孝武帝太元四年九

月,皇后王氏崩。诏曰:“终事唯从俭速。”又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有

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之。

古无墓祭之礼。汉承秦,皆有园寝。正月上丁,祠南郊礼毕,次北郊、明堂、

高庙、世祖庙,谓之五供。

魏武葬高陵,有司依汉立陵上祭殿。至文帝黄初三年,乃诏曰:“先帝躬履

节俭,遗诏省约。子以述父为孝,臣以系事为忠。古不墓祭,皆设于庙。高陵上

殿皆毁坏,车马还厩,衣服藏府,以从先帝俭德之志。”文帝自作终制,又曰

“寿陵无立寝殿,造园邑”,自后园邑寝殿遂绝。齐王在位九年,始一谒高平陵

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于魏世。

及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于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犹再谒

崇阳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至惠帝复止也。

逮于江左,元帝崩后,诸公始有谒陵辞告之事。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

非洛京之旧也。成帝时,中宫亦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

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曰:

“今虽权制释服,至于朔望诸节,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于是至陵,变

服单衣,烦黩无准,非礼意也。及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百僚拜

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积习生常,遂为近法。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

拜陵,岂唯百僚!谓宜遵奉。”于是施行。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于是始制大臣

得终丧三年。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自兹已往,以

为成比也。

太康元年,东平王楙上言,相王昌父毖,本居长沙,有妻息,汉末使入中国,

值吴叛,仕魏为黄门郎,与前妻息死生隔绝,更娶昌母。今江表一统,昌闻前母

久丧,言疾求平议。

守博士谢衡议曰:“虽有二妻,盖有故而然,不为害于道,议宜更相为服。”

守博士许猛以为“地绝,又无前母之制,正以在前非没则绝故也。前母虽在,犹

不应服。”段畅、秦秀、驺冲从猛。散骑常侍刘智安议:“礼为常事制,不为非

常设也。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礼。平生不相见,去其加隆,以期为断。”

都令史虞溥议曰:“臣以为礼不二嫡,所以重正,非徒如前议者防妒忌而已。故

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未有遭变而二嫡。苟不二,则昌父更娶之辰,是前

妻义绝之日也。使昌父尚存,二妻俱在,必不使二嫡专堂,两妇执祭,同为之齐

也。”秦秀议:“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养,而便有三年之恩,便同所生。昌父

何义不命二嫡依此礼乎!父之执友有如子之礼,况事兄之母乎!”许猛又议:

“夫少妇稚,则不可许以改娶更适矣。今妻在许以更聘,夫存而妻得改醮者,非

绝而何。”侍中领博士张惲议:“昔舜不告而娶,婚礼盖阙,故《尧典》以厘降

二女为文,不殊嫡媵。传记以妃夫人称之,明不立正后也。夫以圣人之弘,帝者

嫡子,犹权事而变,以定典礼。黄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室,时论许之。推姬氏之让,

执黄卿之决,宜使各自服其母。”黄门侍郎崔谅、荀悝、中书监荀勖、领中书令

和峤、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议。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陈寿以为:“溥驳一与之齐,

非大夫也,礼无二嫡,不可以并耳。若昌父及二母于今各存者,则前母不废,已

有明徵也。设令昌父将前母之子来入中国尚在者,当从出母之服。苟昌父无弃前

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则昌无疑于不服。”贼曹属卞粹议:“昌父当莫审之

时而娶后妻,则前妻同之于死而义不绝。若生相及而后妻不去,则妾列于前志矣。

死而会乎,则同祔于葬,无并嫡之实。必欲使子孙于没世之后,追计二母隔绝之

时,以为并嫡,则背违死父,追出亡母。议者以为礼无前母之服者,可谓以文害

意。愚以为母之不亲而服三年,非一无异于前母也。仓曹属卫恒议:“或云,嫡

不可二,前妻宜绝。此为夺旧与新,违母从子,礼律所不许,人情所未安也。或

云,绝与死同,无嫌二嫡,据其相及,欲令有服。此为论嫡则死,议服则生,还

自相伐,理又不通。愚以为地绝死绝,诚无异也,宜一如前母,不复追服。”主

薄刘卞议:“毖在南为邦族,于北为羁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为元妃,后妇为

继室。何至王路既通,更当逐其今妻,废其嫡子!不书姜氏,绝不为亲,以其犯

至恶也。赵姬虽贵,必推叔隗;原同虽宠,必嫡宣孟。若违礼苟让,何则《春秋》

所当善也!论者谓地绝,其情终已不得往来。今地既通,何为故当追而绝之邪!

黄昌见美,斯又近世之明比。”司空齐王攸议:“《礼记》‘生不及祖父母、诸

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诸儒皆以为父以他故子生异域,不及此亲存时归

见之,父虽追服,子不从税,不责非时之恩也。但不相见,尚不服其先终,而况

前母非亲所生,义不逾祖,莫往莫来,恩绝殊隔,而令追服,殆非称情立文之谓

也。以为昌不宜追服。”司徒李胤议:“毖为黄门侍郎,江南已叛。石厚与焉,

大义灭亲,况于毖之义,可得以为妻乎!”大司马骞不议,太尉充、抚军大将军

妆南王亮皆从主者。溥又驳粹曰:“丧从宁戚,谓丧事尚哀耳,不使服非其亲也。

夫死者终也,终事已故无绝道。分居两存,则离否由人。夫妇以判合为义,今土

隔人殊,则配合理绝。彼已更娶代己,安得自同于死妇哉!伯夷让孤竹,不可以

为后王法也。且既已为嫡后服,复云为妾,生则或贬或离,死则同祔于葬,妻专

一以事夫,夫怀贰以接己,开伪薄之风,伤贞信之教,于以纯化笃俗,不亦难乎!

今昌二母虽土地殊隔,据同时并存,何得为前母后母乎!设使昌母先亡,以嫡合

葬,而前母不绝,远闻丧问,当复相为制何服邪!夫制不应礼,动而愈失。夫孝

子不纳亲于不义,贞妇不昧进而苟容。今同前嫡于死妇,使后妻居正而或废,于

二子之心,曾无恧乎!而云诬父弃母,恐此文致之言,难以定臧否也。礼,违诸

侯适天子,不服旧君,然则昌父绝前君矣,更纳后室,废旧妻矣,又何取于宜诛

宜抚乎!且妇人之有恶疾,乃慈夫之所愍也,而在七出,诚以在人理应绝故也。

今夫妇殊域,与无妻同,方之恶疾,理无以异。据己更娶,有绝前之证。而云应

服,于义何居!”尚书八座以为“设令有人于此,父为敦煌太守,而子后任于洛,

若父娶妻,非徒不见,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服。但鞠养已者情哀,而不

相见名制,虽戚念之心殊,而为之服一也。又,两后匹嫡,自谓违礼,不谓非常

之事而以常礼处之也。昔子思哭出母于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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