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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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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国的《海商法》,德国的商法典。
      在美国,存在多个调整提单的法律。 1893 年的(哈特法》
(Harter    Act)对提单、承运人的责任作了规定。承运人(运输船
只、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提单中规定免责、减轻责任的某些条
款无效;承运声j       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免责,对不可抗
力、公敌、货物内在缺陷及托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免责。
该法同时规定承运人及代理人签发提单的义务。该法适用于
美国与外国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美国于1916 年制定《联邦提单法》(Pomerene   Act),于
1994 年修订。该法适用丁州际和对外贸易提单,不分陆上运
输还是水上运输,只要提单在美国签发。该法不适用于在外
国签发的运往美国的提单。193b 年美国制定了《海上货物运
输法》(COCiSA),对提单法进行了补充。该法明确规定不影
响提单法,主要规定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权利及免责。该
法适用于向美国托运和从美国托运货物,调整承运人对在运
输途中(钩到钩)灭损的货物的责任。而(哈特法》适用于装货
之前或卸货之后的承运人的责任。该法在与《哈特法》的规
定不同时,该法优先。但在采用租约而非提单租船的情况下,
该法不适用。该法也不适用于甲板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法》
是基于1924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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