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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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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单。该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交付而转让。其好处是既
能流通、转让,又可以控制提单流向,故该种提单为国际贸
易中广泛使用。
3。根据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
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承运人具有在运输途中保管货物的责任。一般情况下,
承运人交付时的货物状况应与承运人收到时的货物状况相
符,否则承运人应承担货物灭损的责任。同时在实际业务中,
提单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是由托运人自己填写的。因此,承运
人通常对收到的货物状况进行核对、说明。提单中一般印有
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条款。如果承运人没有在提单上进行批注,
视为承运人收到的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外表状况良好,这种提
单称为清洁提单(Clean B/L)。如果承运人收到的货物与托运
人交付的提单上的描述不符,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
明货物不符之处、对货物怀疑的根据或说明无法核对,如承
运人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如’“渗漏、破橱’、“包装不固”。
该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Unclean/Foul/Claused B/L)。在信用
证支付的情况下,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即卖方(受益人)
不能凭不清洁提单结汇。买方一般也不接受不清洁提单,因
为不清洁提单表明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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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要求承运人对此承担责任。正因为如此,在商业做法上,
在承运人可能对提单进行批注时,托运人往往通过银行向承
运人出具保函,换取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该保函旨在向承
运人保证,托运人对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可能遭受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以保函换清洁提单有时形成对收货人的欺诈,
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往往不能从托运人处获得赔偿。法国法即
明确规定,凡为换取清洁提单而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
人所作的赔偿保证的函件和协议,对第三者均无效。
(三)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一般情况下,提单具有下述三方面的性质和作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时间上
讲,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装船之前就
已经成立,而提单则在货物装船完毕之后签发。托运人在向
承运人订妥舱位后,合同即已成立。货物在交付给承运人之
后或装船之后、承运人签发提单之前灭损,承运人应承担责
任,承运人不能以托运人没有提单为借口要求免责。从表现
形式上讲,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口头
的,而提单却是书面的,而且有可能出现口头约定的效力高
于提单规定的情况。从意思表示上讲,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
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提单只是承运人单方
签发的书面文件。
但当提单由托运人转让给第三人时,提单即成为第三人
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按提单上的规定确定。
另外,当托运人是卖方时,卖方与承运人签订了租船合
同,在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常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在买方租船
时,如FOB 合同,卖方(托运人)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后,经卖
方要求,承运人也可以向卖方签发提单。这都说明提单与货
物运输合同不是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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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可转让提单外,提单具有流通的特点,不需承运人
的同意,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可将提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
人取得了转让人对承运人享有的权利,有时该权利还大于转
让人享有的权利。我国《海商法》规定,收货人、提单持有
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
的费用,但提单明确记载的除外。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转让的情形较少。在租船合同的情况下,承
租人转让合同需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船向托运人出具的收据
这是提单最早具有的功能。最初承运人只是对承运的货
物记录,后来逐渐演变为向托运人出具收据。国际贸易中,
普遍的做法是卖方通过承运人向买方交付货物,卖方向承运
人交付货物即视为卖方履行了交货义务。承运人负责将货物
交付买方。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向托运人
出具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收到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或己将货
物装船。提单即具有这种性质和作用。该收据作用还体现在
提单所示的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的货物状况,如数量、状态、
条件,是清洁提单还是不清洁提单。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承
运人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
如有证据表明承运人没有收到货物或没有装船,无论是全部
还是部分,承运人都可以进行反驳,举证责任在承运人。但
提单一经转让,提单即成为货物的最终证据。对善意受让提
单的第三人(包括收货人)来说,承运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
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第三人的权益,
保障提单的流通性。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提单与货物运输
合同的区别。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国际贸易的早期发展阶段,卖方负责租船,承运人向卖
方交付货物,后来发展为向卖方代理人或指定人或第三人(买
方)交付货物,在运输途中可改变收货人。提单逐渐有了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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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和保证。提单持有
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有权享有或占有货物。在国际
贸易中,货物的流转与提单的流转是分开的,赋予提单所有
权凭证的作用与特征,可以使提单持有人在货物运输期间处
理货物,更好地促进货物的流转,促进国际贸易。提单的这
一所有权凭证功能,作为国际贸易惯例,为各国法律所承认。
转让提单就可以转让货物所有权。可转让提单成为一种可流
通的有价票据,可以用于债务的担保。
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转让提单都代表转让所有权。在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建立在买卖双方共同
的转移意图之上的。如果卖方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意图,则即
使转让提单,货物的所有权也不转让。这就是常说的“卖方
所有权的保留”。各国法律都承认买卖双方可以就所有权转移
问题作出约定。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
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
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因而,如
果当事人转让提单时没有转让所有权的意图,转让提单不代
表转让货物所有权。如提单持有人将提单转让给其代理人代
为处理货物,就没有转让的意图,自也没有转让的效力。英
国《1979 年货物买卖法》规定,当提单是凭卖方指示交货时,
该提单即是卖方保留处分权的初步证据。如果买方不兑付卖
方的汇票,并错误地占有提单,货物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
不可转让提单,除提单外的其他运输单据,如海上运单、
大副收据或提货指示,仅具有提单的前两个作用,不具备提
单的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不能用于付款保证。但海上运
单的使用越来越多。这主要是航海技术的进步和跨国公司发
展的结果。在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的情况下,收货人可以在证
明身份后提取货物。在托运人与收货人是关联公司的情况下,
收货人可以直接提取货物。这些都不需要提单的所有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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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能,运单完全可以满足要求。可以说,在使用运单的情
况下,承运人交货认人不认单,只要收货人是记名人,没有
单据亦可交货;在使用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认单不认人,即
使前来提取货物的人是真正的权利人,如不提交提单,承运
人有权拒绝交付货物。
(四)提单的内容及托污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提单的内容
提单由两部分组成,包括正面条款和背面条款。正面条
款主要是对货物、运输情况的描述,一般由托运人填写,承
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背面条款是承运人印就的权利、义务
条款。
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内容(正面条款)可包括下述几
项: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对危
险货物的危险性质的说明;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船舶名
称;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
期;卸货港;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代理人的
签字。
实际上提单的正面内容并无固定的格式,只要符合提单
的性质和作用,某些事项的有无并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我国
《海商法》规定。上述事项中缺少一项或几项,不影响提单的
性质。提单的具体格式、内容,一般由承运人自行制定。
提单背面条款一般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名词定义;法律适
用(首要条款);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共同海损;责任期限;双方
有责碰撞等。提单是受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强制调整的。提单
的背面条款,尽管是由承运人自行制定的,但不应违反有关
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目前绝大多数承运人的提单是根
据《海牙规则》或(维斯比规则》制定的。各国的提单一般适
用提单签发地国家的法律,但美国1936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适用于自美国运输和向美国运愉的提单,因此,向美国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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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要受到美国法的约束,提单条款中往往含有适用美国法律
条款。
2。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承运人作为货物的运输人和保管人,负有两个方面的义
务,即经营船舶和管理货物。在这两方面,国际条约或国内
法对承运人的要求是不同的,前者宽松,后者严格。国际条
约或国内法规定的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承运人的最低义务
和责任,这些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此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承运人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1)提供适航的船舶。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
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
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这里要注意的是承运人义务的相对性。船舶的适航只限
于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的义务仅限于谨慎处理。
(2)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
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的该项义务为绝对性义
务,对违反该义务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应负
赔偿责任。但免责事项造成的损失除外。
(3)签发提单并据以交付货物。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
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
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
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
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货物应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因延迟交付而灭
失或损坏的,或没损坏或灭失而遭受经挤损失的,承运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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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
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
据。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
日起连续7 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 日内,收
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上述规定。承运人自向收货人
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0 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迟延交付造
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4)行驶合理的航线。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
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的
绕航为合理绕航。在普通法中,不合理绕航为根本性违约,
货物所有人有权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也失去了免责的权利。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责任限制与责任豁免
(1)责任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除法
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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